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优化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 社会。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 实施.监督检查以及相关城乡建设活动。第三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区.特定地区设立的派出机构和在镇设立的工作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有关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依照法定权限负责辖区内的村庄规划审批和其他规划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依照法定权限负责辖区内的村庄规划编制和其他规划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负责辖区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第四条,规划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进行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市人民政府进行城乡规划决策时、应当将规划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作为重要依据、未经规划委员会审议或者审议未通过的 市人民政府不予批准 城市总体规划、区域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和修改以及重大建设项目的设立和调整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 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规划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若干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委员会的日常事务。专业委员会负责其职责范围内事项的审议,规划委员会委员由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代表,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公众代表组成。其中 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公众代表委员人数应当超过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规划委员会对审议的表决事项实行票决制.每次参加会议人数应当不少于各委员会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参加会议的委员均享有表决权,表决议题采取无记名的方式进行。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参加会议的委员赞成方可通过,规划委员会的产生,任期和议事规则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第五条、本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应当遵循以人为本 城乡一体,优化布局、生态文明,节约资源。集约发展和传承岭南特色的原则.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制定,实施本市城乡规划.一、坚持多中心.组团式 网络型的城市空间结构 引导城市各功能区合理分工,协调发展。构建城乡一体发展的市域城镇体系。二.科学控制人口和用地规模,加强城乡空间管制。划定城市开发边界,生态控制线、加强生态隔离,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三、城市新区的规划建设应当科学确定城市功能,紧凑布局 集聚发展,同步配套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四,旧城区的规划建设应当注重优化城市功能和改善人居环境.增加基础设施和公共空间,严格控制居住人口和建设总量.五,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加强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 历史风貌区.名镇名村,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和自然遗产等的保护,六、加强国家中心城市的辐射带动功能,推进广州与珠江三角洲城镇群的区域协调发展,第七条、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相互衔接,协调一致,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 因规划变更导致的政府补偿支出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九条、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以及其他城乡规划应当通过政府网站 新闻媒体或者在专门场所及时公布、并作为政府网站或者常设的专门场所长期公布的内容 未经公布的城乡规划,不作为规划管理和城乡建设的依据、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条,城乡规划制定 修改,实施和监督检查应当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制度。听取公众意见 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查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为公众查询提供便利条件,第十一条、本市应当加强城乡规划信息化应用,强化规划成果电子数据的质量控制、建立城乡规划信息资源库、提升城乡规划的科学水平 实现各行政管理部门之间规划管理信息的共享 第十二条、规划,国土房管,建设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教育,科技信息化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以及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全社会遵守城乡规划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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