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主动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众和舆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监督,市人民政府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上一年度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 其中应当包括上一年度规划委员会运行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情况、并接受监督,第六十一条.本市建立规划监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联动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对违法建设的查处,市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各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规划监督检查中的具体任务和目标。加强对城乡规划监督检查工作的统筹协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在巡查中发现商品房建设项目存在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告知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暂停办理其规划许可业务。一.对已作出的违法建设处罚决定未执行完毕的,二,已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立案但未作出违法建设处罚决定的违法建设行为的 第六十二条,本市建立以区人民政府为属地责任主体.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为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工作主体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联动制度.城乡规划、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建设,国土房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按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联动制度的要求落实历史文化名城的日常监管和保护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责任制,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作为本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第六十三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监督检查制度、对本辖区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在政府网站上向公众公布检查情况、一、规划许可.审批情况,二,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工作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及时告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日常巡查制度、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辖区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第六十四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城乡规划进行监督检查,街道办事处发现辖区内的建设活动违反城乡规划的.应当及时劝阻,并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或者区人民政府报告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辖区内的建设活动违反城乡规划的。应当及时劝阻,并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报告,第六十五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诚信档案制度.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十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 城建档案管理等相关活动的监督检查、对建设单位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等应当建立企业诚信档案,进行信用评价和监管.被监督检查单位和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报告相关情况 提供必要资料 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六十七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不给予行政处罚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建议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其给予行政处罚。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 因撤销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违法作出行政许可的机关应当依法对当事人的直接损失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