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公众参与第五十二条.城乡规划的公众参与包括公众对城乡规划制定 修改。实施和监督检查的参与,第五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为公众参与创造便利条件.城乡规划的公众参与应当遵循信息公开、互动包容的原则 采取公示,展览,问卷调查。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促进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规划展示固定场所 免费向公众开放,并配备方便查询的设施、设备 为公众查询和了解规划信息。参与和监督城乡规划的制定 修改和实施提供便利,第五十五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乡规划义务监督员制度,从公众中选聘义务监督员,义务监督员开展下列监督工作。一.进行调查研究、了解城乡规划制定 修改,实施方面存在的问题。收集公众对城乡规划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二,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反映存在的问题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 核实所反映的问题,三 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改进工作、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四,其他相关工作.第五十六条、规划编制单位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采取公示.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充分征求公众意见,对公众意见进行收集 整理和反馈、并在报送组织编制机关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和理由、城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在当地主要报刊,本部门网站.相关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公示栏上发布城乡规划草案征求意见公告 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城乡规划草案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意见.其中涉及资源与环境保护.区域统筹与城乡统筹。城市发展目标与空间布局,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交通规划和工程地质环境影响等重大专题的。还应当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研究论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五十七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受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后、应当将有关申请在政府信息网站上予以公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认为该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在当地主要报刊或者本部门网站上进行批前公示、并明确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行政许可决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政府信息网站上公布,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对外公布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监制的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方便公众查阅,接受社会监督、但法律 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街道办事处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建设工程规划公示公布工作 第五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事项.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进行核实,处理.并在受理举报后三十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 处理结束后七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第五十九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对公众意见予以处理 并在处理结束后七日内将处理情况向提出意见的单位或者个人反馈,一 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的意见 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依据并与征求公众意见的规划事项直接相关的.应当予以研究处理.二,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的意见。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依据.但与征求公众意见的规划事项无直接关系的,可以在其他规划管理工作予以借鉴,三,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的意见,但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的.不予采纳、四、超出规定期限提出的意见 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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