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准入和退出管理第二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 经济适用住房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限定的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购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 公示和轮候制度.第二十五条。城镇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二,家庭年收入在当地上年度城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以下,含2倍。保障能力较强的区,市,可放宽至3倍以下、下列个人所得均作为收入的统计范围,1.工资收入,2,住房公积金。3 生产经营所得.4.红利。股息及其他合法劳动报酬所得,三,无自有产权住房或家庭自有产权住房建筑面积在人均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对离异,丧偶人员,一直没有婚嫁的大龄青年及因病等原因致贫家庭,允许作为家庭单元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过去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六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采取街道办事处、镇.市.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其具体程序是。一,申请期限为一年 即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在领取、准购通知书 之日起一年内有效,过期不办理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 二、申请人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申请期限内持家庭户口本 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住房情况证明以及所需的相关证明材料。无固定职业者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出具上述证明材料 填写,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报审批表。向市、区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三。市.区。市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并予以公示.公示后有投诉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 公示后无投诉或者虽有投诉但经调查核实证明投诉不成立的,核发,准购通知书 审核单位应当通过入户调查 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四,购房申请人持、准购通知书、与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签订购房合同.办理相关手续.第二十七条、经审核公示通过的家庭 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放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核准通知,注明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然后按照收入水平 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因素进行轮候。第二十八条.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 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第二十九条、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一.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 不得上市转让或出租经营,上市转让的须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凭核发的,准售通知书,上市交易.无。准售通知书。房屋不得上市交易.房屋.土地登记部门不得办理权属登记。2007年6月1日前购买且满5年的、购房人按照交易成交价格2。的比例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2007年6月1日后购买且满5年的,购房人按照交易成交价格10.的比例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转为完全产权后,可以上市转让或出租经营.属于转让的,政府可优先回购、二。购房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又购买其他住房。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确需转让的、其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回购,回购价格由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三.计算起止日期,以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日期为准 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 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第三十条、已参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