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价格管理第二十条.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市、滕州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 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区,市,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 不得有利润、第二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第二十三条,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做到质价相符

页面正在加载中,点此刷新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