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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价格管理第二十条,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市,滕州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 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 区.市,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 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第二十三条,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成本监审 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做到质价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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