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国家发改委.监察部.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 2007,258号,等有关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 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 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市 区。市。政府所在地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 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 因地制宜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政府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组织实施,市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工作负总责。对各区.市.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市发改、监察,财政.国土资源,价格.税务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第六条 市政府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中 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 项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内容 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及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