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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2000年10月26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等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泰山是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为加强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泰山风景名胜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泰山风景名胜区包括登天。天烛峰 桃花峪 樱桃园,玉泉寺。灵岩寺六个景区及外围保护地带.其面积和界线按国务院批准的总体规划确定,第三条。凡在泰山风景名胜区范围内居住及从事生产经营,开发建设,旅游,宗教 文化等各项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泰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建设 必须符合国务院批准的 泰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遵循严格保护、科学规划.统一管理.永续利用的原则.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管泰山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工作,并对泰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管理等实施监督 检查.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密切协作,共同做好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泰安市 济南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景区的保护,规划,建设、管理的具体工作。第二章、保 护、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和泰安市 济南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切实保护泰山风景名胜区原有的地形地貌和自然人文景观 第七条,泰山风景名胜资源属国家所有,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让或者变相出让风景名胜资源及景区土地.第八条,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市人民政府必须把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工作列为重要任务,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制定保护措施、落实保护责任,第九条,泰山风景名胜区按其景观价值和保护需要。以各游览景区为核心。实行四级保护、一,一级保护区包括登天景区内从泰安门,通天街.遥参亭、岱庙、岱宗坊直至岱顶玉皇庙封禅祭祀活动的序列空间环境以及蒿里山,佛爷寺和规划开辟的中华文化游览线.二、二级保护区包括一级保护区以外的登天景区,天烛峰景区,桃花峪景区,樱桃园景区、玉泉寺景区.灵岩寺景区、三.三级保护区包括一。二级保护区以外,外围保护地带以内的其他区域 四、四级保护区为外围保护地带、第十条、对泰山风景名胜资源应当采取下列保护措施,一.对古建筑.碑碣石刻,登山盘道以及其他历史遗址、遗迹等文物古迹,建立档案 划定保护范围.设立标志、实行专人保护.并落实避雷、防火,防洪。防震、防蛀,防腐,防盗等措施。二,保护植被,加强绿化,维护生态平衡,落实环境保护,护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措施,必要时可对重要景区、景点实施定期封闭轮休、三,对古树名木登记造册、落实保护复壮措施,四.划定自然保护区。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生长环境,五,加强对地表水和地下水的管理.防止水体污染,第十一条.未经批准,在泰山风景名胜区范围内 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 刻字立碑,二.捶拓碑碣石刻。三,以营利为目的摄制电影.电视片。四、采伐树木。挖掘树桩,根.放牧。采集药材和动植物标本 五 占用林地。土地或者改变地形地貌,六.筑路,围堰筑坝.截流取水 前款第一项,由省人民政府审批,第二项至第六项,由泰安市 济南市人民政府审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二条.严禁在泰山风景名胜区从事下列活动。一。在岱顶零点六平方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工程项目,二.开山,采石,挖土、取沙 殡葬,三.攀爬,踩踏 刻划,涂抹文物古迹.四.砍伐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五。捕猎野生动物和采集珍贵野生植物,六。在主要景点设置商业广告。七,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污物 八,在禁火区内吸烟。生火.烧香点烛 燃放烟花爆竹、第十三条,泰山风景名胜资源实行有偿使用 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十四条,省人民政府和泰安市。济南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 多渠道筹集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资金 国家专项拨款 地方财政拨款。国内外捐助以及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收益,必须专项用于泰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章,规划建设.第十五条.泰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是风景名胜区保护 开发,建设和管理等各项活动的依据.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总体规划如需调整和修改、由泰安市。济南市人民政府提出、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第十六条 泰安市。济南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泰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分别编制辖区范围内的景区.景点详细规划、经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详细规划如需调整和修改。按原审批程序报批,第十七条、在泰山风景名胜区内禁止建设工矿企业和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物品,不得建设开发区。度假区、生活区以及大型工程设施。在泰山风景名胜区四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景观的企业和设施,泰安市 济南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原有建筑物进行清理排查,对不符合规划。污染环境.有碍观瞻的、应当限期拆除或者外迁.第十八条、在泰山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应当经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在泰山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应当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准、第十九条.泰山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的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泰山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的建设项目。其布局,高度。体量,造型和色彩等必须注重保持泰山特色,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第二十一条.泰山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的施工 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 施工场地应文明整齐 不得乱堆乱放。位于游览区内的施工场地要设立围栏.以维护景容和游览安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 由施工单位清理施工场地.恢复植被.第四章。管。理、第二十二条.泰山风景名胜区内的所有单位,必须服从当地人民政府对风景名胜区的统一规划和管理,第二十三条 利用泰山风景名胜资源从事公益性活动的,必须报经当地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并在指定的区域或者路线进行。第二十四条,在泰山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商业.食宿,广告。娱乐.专线运输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须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 取得,风景名胜区准营证.依法办理其他有关手续后.方可在指定的地点和划定的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 并做到文明待客、依法经营,不得欺诈和误导旅游者,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景区内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审核与监督管理,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泰山风景名胜区应当建立健全防火组织 完善防火设施。凡进入重点景区和景点的人员。在室外的均应按照规定的地点吸烟或者就餐。防火紧要期内。严禁携带火种进入重要景区、第二十六条 泰山风景名胜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负责指定区域内的清扫保洁工作,在泰山风景名胜区因生活,生产经营所排废水。必须经排放单位或者泰山风景名胜区,市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到国家规定的污水排放标准。第二十七条、泰安、济南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景区。景点设置规范的地名标志和指路牌、在险要部位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警示牌 定期对交通.游览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游览者安全,第二十八条,进入泰山风景名胜区的车辆、必须服从管理,按照指定线路行驶,在规定地点停放,第二十九条.在泰山风景名胜区从事导游的.必须按照规定取得导游证件。文明服务。禁止无证导游或者随意提高导游价格.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第三十条,泰山风景名胜区应当制定景区游览的各项具体规定,并在景点的醒目位置予以公告,进入泰山风景名胜区的旅游者和其他人员。应当爱护风景名胜资源和各项公共设施,维护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 遵守泰山风景名胜区的有关规定、第三十一条,在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省.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法律 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擅自出让或者变相出让风景名胜资源的、其出让行为无效.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对出让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泰山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 由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 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 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可以处以一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风景名胜资源损坏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未取得,风景名胜区准营证。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地点。范围从事经营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补办 风景名胜区准营证 并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欺诈,误导旅游者的、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第三十八条、风景名胜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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