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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申请条件第十七条.村民申请建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是所辖区域的村民,且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二,无房户或子女已达婚龄确需分户的住房拥挤户,三。原址房屋确需翻建.且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或乡、镇。规划和村庄规划,四.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实施旧村改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等原因。必须调整搬迁的。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 不予审批村民建房、一。不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二,擅自将原住房改作经营性住房的,三,出卖.出租,赠与或者以其它形式转让地上建筑物、再次申请建房的,四。违法占地或违法建房未处理结案的,五,征地拆迁过程中按实物方式进行补偿安置的 六,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未满三年的.但因婚嫁,军人退伍或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等确需迁入的除外,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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