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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申请条件第十七条。村民申请建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 申请人是所辖区域的村民。且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二、无房户或子女已达婚龄确需分户的住房拥挤户。三。原址房屋确需翻建。且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或乡,镇,规划和村庄规划,四、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旧村改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等原因。必须调整搬迁的,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 不予审批村民建房。一,不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二 擅自将原住房改作经营性住房的。三、出卖.出租。赠与或者以其它形式转让地上建筑物,再次申请建房的,四.违法占地或违法建房未处理结案的。五.征地拆迁过程中按实物方式进行补偿安置的,六.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未满三年的。但因婚嫁 军人退伍或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等确需迁入的除外 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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