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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申请条件第十七条、村民申请建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是所辖区域的村民.且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二。无房户或子女已达婚龄确需分户的住房拥挤户,三,原址房屋确需翻建。且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或乡。镇,规划和村庄规划、四。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旧村改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等原因,必须调整搬迁的,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审批村民建房.一。不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二,擅自将原住房改作经营性住房的、三.出卖.出租.赠与或者以其它形式转让地上建筑物,再次申请建房的.四.违法占地或违法建房未处理结案的,五。征地拆迁过程中按实物方式进行补偿安置的.六。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未满三年的。但因婚嫁,军人退伍或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等确需迁入的除外.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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