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和 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 相关实施问题的通知,长规发、2014。118号直属各单位。各分局、机关各处室 为落实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GB、T,50947.2014,结合2014年8月6日专家咨询会意见.现将执行该两项国家标准的相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一.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 T,50353.2013,一,2014年8月1日之前已完成总图审批 以总图签章日期为准,的建设项目。之后未进行总图修改的.建筑面积计算均按原规则执行,二,2014年8月1日之前已完成总图技术审查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复核,但因并联审查、用地手续 交通影响评价等未完善而未完成总图签章的建设项目.可参照上述、一、条执行,且须在总图审查意见中注明 建筑面积计算按原规则执行.三 已完成总图审批的建设项目申请修改.在2014年8月1日之前尚未完成总图修改的审批,以总图签章日期为准.1 总图中未涉及变化的单体,建筑面积计算按原规则执行,2,总图中涉及变化的单体。1 对于减层等不涉及总图建筑物外轮廓线变化的情况,建筑面积计算按原规则执行,2,对于加层或涉及总图建筑物外轮廓线变化的情况,已办理过建筑面积复核的.变化部分建筑面积计算按新规则执行.并由审批处室在图纸中标示出变化部分或对设计院出具的对比图予以认定.未变化部分按原规则执行,未办理过建筑面积复核的、整栋按新规则计算建筑面积,四,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中具体条文的操作细则按附件1执行.二、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GB、T,50947,2014.结合本轮技术规定修改工作 尽快制定新日照分析规定、在新规定出台前,仍继续沿用原日照分析规定 如遇特殊情况 按相关规定上报研究处理。三.长规发.2014 98号文与本文不一致的,按本文执行.特此通知,长沙市城乡规划局.2014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