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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拆迁安置房和村民集中建房的选址定点第十四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每个村选择二至三个集中建设点、在A。B类控制区范围内村民住房和拆迁安置房应在选定的集中建设点内建设。第十五条,集中建设点的选址 一 集中建设点的选址,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村镇建设等规划.二。集中建设点选址会审,市城乡规划局组织市国土资源局,城区人民政府对初步选址进行实地察看,根据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联合提出选址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定,第十六条,集中建设点面积的确定和管理、一。根据各村村民人口和住宅的现状,适当考虑发展的需求.合理确定集中建设点面积.二,集中建设点定桩放线、市城乡规划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审定的面积,办理规划用地蓝线 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规划用地蓝线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用地红线手续。组织定桩放线工作,三、拆迁安置用地面积的确定和管理,集中建设点中拆迁安置用地面积的确定实行会签制,市财政部门根据征地拆迁的实际数量,提出拆迁安置用地面积的建议,由城区政府。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会签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安置地的规划用地面积和建设使用情况,各城区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应建立档案.确保安置用地用于安置房的建设.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将安置用地变更为房产开发用地或作为其他项目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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