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建房户应在取得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自行失效、建房户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一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建设用地批准书 自行失效 村民住房有关证照和图件资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转让.买卖、第四十四条,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违反 建设用地批准书,的规定进行占地的.违法转让、买卖土地等违法占地行为。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实施处罚。第四十五条,未取得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审批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审批,无权审批、越权审批 或使用过期证照进行建设的。违法转让、买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由市城乡规划局依法实施处罚.对严重影响城市规划,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对村民违法建房的拆除。由各城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 城乡规划局 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管执法局等部门协同实施.对影响城乡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实施处罚。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本规定审批村民建房 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