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建房户应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的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自行失效、建房户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一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建设用地批准书 自行失效,村民住房有关证照和图件资料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转让、买卖 第四十四条、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违反,建设用地批准书,的规定进行占地的,违法转让。买卖土地等违法占地行为、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实施处罚,第四十五条,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审批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审批,无权审批。越权审批 或使用过期证照进行建设的、违法转让,买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由市城乡规划局依法实施处罚,对严重影响城市规划,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对村民违法建房的拆除,由各城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管执法局等部门协同实施、对影响城乡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 并依法实施处罚.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本规定审批村民建房、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