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建房户应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自行失效。建房户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 一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建设用地批准书 自行失效。村民住房有关证照和图件资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转让 买卖.第四十四条。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违反、建设用地批准书,的规定进行占地的。违法转让,买卖土地等违法占地行为 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实施处罚、第四十五条。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或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审批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审批。无权审批。越权审批、或使用过期证照进行建设的.违法转让,买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由市城乡规划局依法实施处罚,对严重影响城市规划。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对村民违法建房的拆除 由各城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 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管执法局等部门协同实施。对影响城乡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实施处罚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本规定审批村民建房.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