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 建房户应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开工建设 逾期未开工建设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自行失效。建房户取得 建设用地批准书、一年内未开工建设的 建设用地批准书.自行失效、村民住房有关证照和图件资料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转让 买卖。第四十四条.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违反.建设用地批准书,的规定进行占地的、违法转让,买卖土地等违法占地行为.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及相关法律实施处罚,第四十五条。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审批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审批 无权审批,越权审批.或使用过期证照进行建设的 违法转让,买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由市城乡规划局依法实施处罚、对严重影响城市规划,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对村民违法建房的拆除、由各城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城乡规划局 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管执法局等部门协同实施,对影响城乡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实施处罚,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本规定审批村民建房、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