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建房户应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自行失效,建房户取得 建设用地批准书 一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建设用地批准书 自行失效,村民住房有关证照和图件资料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转让,买卖,第四十四条,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违反,建设用地批准书.的规定进行占地的,违法转让,买卖土地等违法占地行为。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实施处罚.第四十五条,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或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审批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审批,无权审批 越权审批.或使用过期证照进行建设的.违法转让,买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由市城乡规划局依法实施处罚,对严重影响城市规划。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 构筑物或其它设施,对村民违法建房的拆除 由各城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管执法局等部门协同实施。对影响城乡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实施处罚。在征地拆迁过程中 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本规定审批村民建房,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