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建房户应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开工建设 逾期未开工建设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自行失效.建房户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一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建设用地批准书,自行失效,村民住房有关证照和图件资料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转让、买卖 第四十四条,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违反.建设用地批准书、的规定进行占地的 违法转让,买卖土地等违法占地行为,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实施处罚,第四十五条 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审批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审批,无权审批,越权审批.或使用过期证照进行建设的.违法转让、买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 由市城乡规划局依法实施处罚.对严重影响城市规划 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 构筑物或其它设施,对村民违法建房的拆除。由各城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管执法局等部门协同实施,对影响城乡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实施处罚.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本规定审批村民建房。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