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建房户应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自行失效,建房户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一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建设用地批准书 自行失效,村民住房有关证照和图件资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转让、买卖 第四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 或违反。建设用地批准书 的规定进行占地的,违法转让,买卖土地等违法占地行为。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实施处罚,第四十五条 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审批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审批,无权审批.越权审批,或使用过期证照进行建设的、违法转让.买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由市城乡规划局依法实施处罚.对严重影响城市规划。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停止建设 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 对村民违法建房的拆除.由各城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城乡规划局 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管执法局等部门协同实施、对影响城乡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实施处罚、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本规定审批村民建房、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 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