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规划区村民住房建设管理、规范征地拆迁安置房建设。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湖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湖南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订本办法,第二条.衡阳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的村民住房和拆迁安置房审批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村民住房是指村民在依法取得的农村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本办法所称的拆迁安置房是指城区政府,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松木工业园以及白沙洲工业园在实施城市建设和土地储备时,因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对被征地拆迁的村民进行安置的专用住宅。第四条,村民住房和拆迁安置房建设应坚持符合规划,节约用地 相对集中.依法审批等原则。第五条。村民住房和拆迁安置房建设实行分区控制管理,A类控制区.城市总体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和因城市建设需要的重点控制区、面积约271平方公里 该控制区内的村民住房和拆迁安置房必须实行集中联片.统规统建,B类控制区,城乡规划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该控制区大致范围为 东以武广高速客运铁路线为界、南至湘江 西至潭衡西高速公路,北至松木工业园用地北端、围合的区域范围内除A类控制区以外的区域,提倡统规统建,允许统规自建。C类控制区、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内除A B类控制区以外的其他区域、实行规划控制 村民自建.A,B、C类控制区的具体范围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控制范围图为准,控制区范围根据城乡规划和城市发展的实际,确需调整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