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建设管理第二十九条、村民住房和拆迁安置房工程由市城乡规划局组织相关部门到现场进行放线 验线和竣工验收,第三十条,水 电,气 路.通信、广电等相关部门根据建设小区的规划布局。指导.配合做好规划设计。及时建设配套服务设施,确保使用.第三十一条,村民住房和拆迁安置房的户型及面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市城乡规划部门提供多套标准户型以供选择、在征求拆迁户和村民意见后、科学组合.合理设计,第三十二条。拆迁安置房和集中建设的村民住房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建设,所有安置房的建设必须依法公开招标,依法依规确定施工和监理单位,严格执行合同管理制,建设监理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竣工验收,备案等相关制度。确保工程质量。第三十三条、拆迁安置房的安置对象由区政府依照相关规定和程序确定,安置房的具体地点.户型,面积等基本情况,应在征地拆迁现场张榜公布,告知被拆迁人。并提供咨询 安置房的分配情况应予以公示。第三十四条、征地拆迁户的安置房面积超过安置面积在10平方米以内的,按成本价补交房价款 超过10平方米的部分按同地段同类型房屋市场价补交房款 第三十五条,加强安置房管理和规范使用 不得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分配安置房,不得将安置房作为商品房销售,出租或用于其他经营活动、剩余的征地拆迁安置房、依照有关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滚动用于拆迁安置周转,也可以作为无房户和危房户的村民住房.第三十六条 各城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安置房的管理.规范拆迁安置过程中的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工作、由区安置办理单位定期报市国土资源、财政 房产等部门备案 市.区两级分别建立安置房建设管理档案。第三十七条,对在安置房建设工作中有特殊贡献的单位或个人 市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