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一,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第三十条规定 边界噪声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三 违反第三十六条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 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给予处罚、一。违反第十六条第一款 第二款规定,超出规定的时间或者未经批准夜间施工、作业的 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第三十五条规定。发电机排放的噪声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 违反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机动车辆在市区和城镇噪声控制范围内鸣喇叭的,由公安部门给予警告 并处以二百元罚款。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上下罚款,一.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营运车辆使用扬声器招揽乘客的、二,违反第三十一条规定.在市区行政街和城镇噪声控制范围内,未经批准使用高音喇叭和广播宣传车的、三、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违反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并可处以二百元罚款。第四十一条、违反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拒绝执行期限治理决定或者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或者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权限.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搬迁.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