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 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办法、等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本市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第三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并制定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政策和措施.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划定环境噪声标准的适用区域.第四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公安部门对机动车噪声和根据职责对社会生活噪声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海事、渔监、港务部门及铁路 民航管理部门分别对机动船舶,火车,航空器的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对工业产品的噪声限值实施监督管理、建设。工商、文化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分别对建筑施工噪声,社会生活噪声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 市、区。县级市的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对划定的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声环境质量和重点噪声污染源,进行定期监测、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区域声环境质量状况定期向公众公布 市 区。县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环境噪声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单位和个人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的投诉,检举和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