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 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办法、等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本市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第三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并制定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政策和措施.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划定环境噪声标准的适用区域.第四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公安部门对机动车噪声和根据职责对社会生活噪声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海事、渔监、港务部门及铁路 民航管理部门分别对机动船舶,火车,航空器的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对工业产品的噪声限值实施监督管理、建设。工商、文化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分别对建筑施工噪声,社会生活噪声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 市、区。县级市的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对划定的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声环境质量和重点噪声污染源,进行定期监测、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区域声环境质量状况定期向公众公布 市 区。县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环境噪声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单位和个人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的投诉,检举和控告、

页面正在加载中,点此刷新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