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规.则第四十二条.城镇噪声控制范围,由区 县级市人民政府划定、本市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范围.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自2001年10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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