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交通噪声污染防治第十七条、机动车辆噪声应当符合.机动车辆允许噪声,国家标准的规定 机动车辆不符合标准的,禁止上路行驶。对不符合标准的在用机动车辆、公安部门不得发给年检合格证.对新购置或从外地迁入本市的机动车辆不符合标准的.公安部门不发给牌证 第十八条,在本市市区和城镇噪声控制范围内行驶的机动车辆。禁止鸣喇叭、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和改善声环境质量的需要 划定禁鸣喇叭的路段和地区.第十九条、摩托车 拖拉机不得在禁止行驶的路段范围行驶。公安部门可以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要求划定禁止行驶的路段,并向社会公布.摩托车进出允许其行驶的内街、小巷.在二十二时至次日七时应当熄火推行,禁止未安装排气管消声器或者排气管消声器失效的机动车辆上路行驶。第二十条,消防车,警车。救护车 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应当符合公安部门的规定,执行非紧急任务时禁止使用.第二十一条、公共汽车报站设备的音量、应当控制在规定的限值以内 禁止营运车辆使用扬声器招揽乘客,第二十二条,车站,车辆编组站,港口,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使用广播喇叭,应当控制音量 减少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设在居民稠密区的营运车辆站场。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不得使用广播喇叭和电铃、在其他时间使用的。应当控制音量,第二十三条。路桥建设必须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新建,扩建,改建的高速公路 高架路、快速路。轻轨道路,经过已建成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有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 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要求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已建成的高速公路,高架路、快速路,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有计划地治理环境噪声污染 第二十四条.机动船舶的发动机应当装置有效的消声器,使排放的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内河船舶噪声级规定 的要求.第二十五条。机动船舶进入广州港东河道猎德闸至西河道珠江大桥东.西桥以内水域 只准使用电笛 特殊情况除外.第二十六条、船舶进入港区、禁止使用高音喇叭和乱鸣声号、公务船执行公务使用喇叭和警响器 必须遵守港务管理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用于广告宣传的航空器,排放到地面的噪声不得超过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第二十八条 铁路机车穿越市区只准使用风笛,不得使用汽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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