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第十四条,需要使用排放环境噪声机械设备的建筑、装饰,清拆施工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十五日前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办理排污申报登记 第十五条。在本市区行政街和城镇噪声控制范围内禁止使用蒸气桩机和锤击桩机.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规定城镇禁止使用蒸气桩机,锤击桩机的区域范围 第十六条、在市区行政街和城镇噪声控制范围内的建筑.装饰,市政工程,清拆施工场地,使用各种钻桩机,钻孔机,搅拌机,推土机,挖掘机 卷扬机.振荡器,电锯.电刨 锯木机、风动机具和其他施工机械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除抢修和抢险工程外,其作业时间限制在六时至二十二时。因混凝土浇灌不宜留施工缝的作业和为保证工程质量 技术需要的桩基冲孔,钻孔桩成型等作业或者市政工程,需要延长作业时间.在夜间连续施工的。应当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证明。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公告附近居民 需要爆破作业的,经公安部门批准后.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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