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第二十九条。在居民住宅建筑物内不得新设歌厅 舞厅等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已设立的,必须采取措施.使排放的环境噪声符合国家标准。排放的噪声超过规定标准的、由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限制其营业时间 在其他地方设立的、必须采取措施,使排放的环境噪声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标准、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内,应当严格控制设立本条规定的娱乐场所的规模和数量 第三十条 在体育场举办大型经营性演唱会的,举办者应当按照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严格控制边界噪声,其边界噪声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第三十一条、在市区行政街和城镇噪声控制范围内,未经批准不得使用高音喇叭和广播宣传车.确需使用的,应当经公安部门批准。第三十二条。禁止使用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音响设备和其他方式招揽顾客。宣传商品 第三十三条,使用空调设备.音响等家用电器和乐器,家庭娱乐活动、排放的噪声不得超过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第三十四条。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十二时至十四时.二十二时次日七时,禁止使用电钻。电锯、电刨 冲击钻等工具从事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室内装修,家具加工等活动。第三十五条。凡在临街门口 道路等公共场使用发电机 排放的噪声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的、必须配置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 使排放的噪声符合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第三十六条 从事汽车.摩托车修理和其他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作业,噪声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严格控制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汽车。摩托车修理作业,经核准设立的、不得在十二时至十四时、二十二时至次日七时进行调试发动机等造成噪声污染的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