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第二十九条.在居民住宅建筑物内不得新设歌厅,舞厅等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已设立的.必须采取措施.使排放的环境噪声符合国家标准、排放的噪声超过规定标准的,由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限制其营业时间、在其他地方设立的.必须采取措施,使排放的环境噪声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标准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内,应当严格控制设立本条规定的娱乐场所的规模和数量。第三十条、在体育场举办大型经营性演唱会的、举办者应当按照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严格控制边界噪声、其边界噪声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第三十一条,在市区行政街和城镇噪声控制范围内.未经批准不得使用高音喇叭和广播宣传车,确需使用的、应当经公安部门批准,第三十二条。禁止使用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音响设备和其他方式招揽顾客 宣传商品。第三十三条。使用空调设备。音响等家用电器和乐器,家庭娱乐活动 排放的噪声不得超过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第三十四条。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十二时至十四时.二十二时次日七时,禁止使用电钻,电锯、电刨,冲击钻等工具从事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室内装修,家具加工等活动,第三十五条。凡在临街门口。道路等公共场使用发电机,排放的噪声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的,必须配置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使排放的噪声符合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第三十六条 从事汽车,摩托车修理和其他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作业 噪声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严格控制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汽车、摩托车修理作业 经核准设立的,不得在十二时至十四时 二十二时至次日七时进行调试发动机等造成噪声污染的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