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第二十九条.在居民住宅建筑物内不得新设歌厅,舞厅等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已设立的、必须采取措施。使排放的环境噪声符合国家标准,排放的噪声超过规定标准的,由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限制其营业时间,在其他地方设立的.必须采取措施。使排放的环境噪声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标准,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内 应当严格控制设立本条规定的娱乐场所的规模和数量,第三十条,在体育场举办大型经营性演唱会的.举办者应当按照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严格控制边界噪声,其边界噪声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第三十一条。在市区行政街和城镇噪声控制范围内。未经批准不得使用高音喇叭和广播宣传车,确需使用的,应当经公安部门批准。第三十二条。禁止使用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音响设备和其他方式招揽顾客。宣传商品 第三十三条。使用空调设备、音响等家用电器和乐器,家庭娱乐活动。排放的噪声不得超过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第三十四条。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十二时至十四时.二十二时次日七时 禁止使用电钻。电锯、电刨.冲击钻等工具从事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室内装修、家具加工等活动,第三十五条、凡在临街门口.道路等公共场使用发电机,排放的噪声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的、必须配置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使排放的噪声符合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第三十六条、从事汽车。摩托车修理和其他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作业 噪声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严格控制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汽车。摩托车修理作业,经核准设立的 不得在十二时至十四时,二十二时至次日七时进行调试发动机等造成噪声污染的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