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第二十九条、在居民住宅建筑物内不得新设歌厅、舞厅等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已设立的、必须采取措施,使排放的环境噪声符合国家标准 排放的噪声超过规定标准的,由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限制其营业时间.在其他地方设立的 必须采取措施、使排放的环境噪声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标准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内,应当严格控制设立本条规定的娱乐场所的规模和数量,第三十条。在体育场举办大型经营性演唱会的,举办者应当按照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严格控制边界噪声。其边界噪声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第三十一条、在市区行政街和城镇噪声控制范围内、未经批准不得使用高音喇叭和广播宣传车、确需使用的 应当经公安部门批准,第三十二条,禁止使用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音响设备和其他方式招揽顾客、宣传商品,第三十三条,使用空调设备 音响等家用电器和乐器,家庭娱乐活动、排放的噪声不得超过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第三十四条,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十二时至十四时,二十二时次日七时.禁止使用电钻 电锯。电刨。冲击钻等工具从事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室内装修,家具加工等活动,第三十五条,凡在临街门口.道路等公共场使用发电机,排放的噪声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的.必须配置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使排放的噪声符合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第三十六条 从事汽车、摩托车修理和其他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作业 噪声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严格控制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汽车 摩托车修理作业。经核准设立的 不得在十二时至十四时,二十二时至次日七时进行调试发动机等造成噪声污染的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