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城市规划编制与审批第十一条、城市规划是进行各项城市建设和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城市规划必须按法定程序编制和批准,未经法定程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或废止。第十二条。编制城市规划必须从本市实际出发,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确定城市发展的各类要素 第十三条、城市规划的内容和深度须符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等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第十四条、嘉兴市城市规划的编制,一般按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几个阶段进行,一 城市总体规划包括。确定城市性质和发展方向,划定城市规划区范围.提出规划期内城市人口及用地规模,确定城市建设与发展用地的空间布局.功能分区 以及市中心和区中心位置。确定城市对外交通系统的布局以及主要交通设施的规模。位置 确定城市主次干道系统的走向,断面 主要交叉口形式,确定主要广场 停车场的位置和容量,综合协调并确定城市主要基础设施的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确定城市河湖水系的治理目标和总体布局,确定城市园林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河流水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二,分区规划包括,原则规定分区内土地使用性质、居住人口分布 建筑及用地的容量控制,确定市,区,居住区级公共设施的分布及其用地范围。确定城市主.次干道的红线位置,断面。控制座标和标高,确定支路的走向,宽度以及主要交叉口.广场.停车场位置和控制范围、确定绿地系统。河湖水面 供电高压线走廊,对外交通设施。风景名胜的用地界线和文物古迹,传统街区的保护范围。提出空间形态的保护要求、确定工程干管的位置、走向,管径,服务范围以及主要工程设施的位置和用地范围。三.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包括、详细规定所规划范围内各类不同使用性质用地的界线 规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规定各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规定交通出入口的方位.停车泊位 建筑后退红线距离,建筑间距等要求.提出各地块的建筑体量 体型、色彩等要求.确定各级支路的红线位置 控制点座标和标高,根据规划容量,确定工程管线的走向。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 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包括、建设条件分析及综合技术经济论证.作出建筑,道路和绿地等的空间布局和景观规划设计、布置总平面图 道路交通规划设计。绿地系统规划设计、工程管线规划设计 竖向规划设计、估算工程量,拆迁量和总造价 分析投资效益、第十五条,嘉兴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其中修建性详细规划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由开发建设单位组织编制 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各专业规划.由各专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编制城市规划应充分征询公众意见。强调市民参与.第十六条,承担编制城市规划任务的单位 应当符合国家关于规划设计资格的规定.第十七条。嘉兴市城市总体规划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分区规划经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同意后 报市人民政府审批.详细规划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但重要地段的详细规划必须经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后 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各专业规划由城市规划委员会综合协调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八条,嘉兴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 对城市总体规划做局部调整、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但涉及变更城市性质。规模 发展方向,总体布局和主要功能分区等重大事项的 须报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 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局部调整、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第十九条 城市规划批准后 应由市人民政府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公布并严格执行、属机密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