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城市规划编制与审批第十一条。城市规划是进行各项城市建设和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城市规划必须按法定程序编制和批准。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或废止 第十二条,编制城市规划必须从本市实际出发.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城市发展的各类要素。第十三条.城市规划的内容和深度须符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等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十四条、嘉兴市城市规划的编制,一般按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几个阶段进行,一、城市总体规划包括 确定城市性质和发展方向 划定城市规划区范围,提出规划期内城市人口及用地规模。确定城市建设与发展用地的空间布局,功能分区、以及市中心和区中心位置 确定城市对外交通系统的布局以及主要交通设施的规模.位置、确定城市主次干道系统的走向,断面 主要交叉口形式、确定主要广场。停车场的位置和容量、综合协调并确定城市主要基础设施的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 确定城市河湖水系的治理目标和总体布局,确定城市园林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河流水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二,分区规划包括 原则规定分区内土地使用性质,居住人口分布,建筑及用地的容量控制 确定市 区,居住区级公共设施的分布及其用地范围 确定城市主。次干道的红线位置.断面。控制座标和标高,确定支路的走向,宽度以及主要交叉口,广场。停车场位置和控制范围。确定绿地系统 河湖水面,供电高压线走廊.对外交通设施,风景名胜的用地界线和文物古迹.传统街区的保护范围 提出空间形态的保护要求、确定工程干管的位置、走向,管径、服务范围以及主要工程设施的位置和用地范围,三.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包括。详细规定所规划范围内各类不同使用性质用地的界线,规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规定各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 绿地率等控制指标.规定交通出入口的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建筑间距等要求.提出各地块的建筑体量 体型,色彩等要求。确定各级支路的红线位置 控制点座标和标高,根据规划容量、确定工程管线的走向,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包括,建设条件分析及综合技术经济论证、作出建筑。道路和绿地等的空间布局和景观规划设计.布置总平面图.道路交通规划设计,绿地系统规划设计。工程管线规划设计.竖向规划设计,估算工程量,拆迁量和总造价.分析投资效益.第十五条 嘉兴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其中修建性详细规划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由开发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各专业规划 由各专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规划应充分征询公众意见、强调市民参与 第十六条 承担编制城市规划任务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关于规划设计资格的规定,第十七条.嘉兴市城市总体规划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分区规划经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同意后 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详细规划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但重要地段的详细规划必须经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各专业规划由城市规划委员会综合协调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第十八条,嘉兴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做局部调整.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但涉及变更城市性质 规模、发展方向 总体布局和主要功能分区等重大事项的 须报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局部调整,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第十九条,城市规划批准后 应由市人民政府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公布并严格执行,属机密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