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城市规划编制与审批第十一条,城市规划是进行各项城市建设和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城市规划必须按法定程序编制和批准 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或废止,第十二条,编制城市规划必须从本市实际出发 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城市发展的各类要素 第十三条.城市规划的内容和深度须符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等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第十四条、嘉兴市城市规划的编制.一般按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几个阶段进行,一 城市总体规划包括.确定城市性质和发展方向。划定城市规划区范围.提出规划期内城市人口及用地规模、确定城市建设与发展用地的空间布局 功能分区,以及市中心和区中心位置 确定城市对外交通系统的布局以及主要交通设施的规模,位置。确定城市主次干道系统的走向 断面,主要交叉口形式 确定主要广场、停车场的位置和容量,综合协调并确定城市主要基础设施的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 确定城市河湖水系的治理目标和总体布局,确定城市园林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河流水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二,分区规划包括.原则规定分区内土地使用性质、居住人口分布、建筑及用地的容量控制.确定市、区,居住区级公共设施的分布及其用地范围。确定城市主.次干道的红线位置,断面,控制座标和标高.确定支路的走向.宽度以及主要交叉口,广场、停车场位置和控制范围。确定绿地系统.河湖水面,供电高压线走廊.对外交通设施 风景名胜的用地界线和文物古迹。传统街区的保护范围、提出空间形态的保护要求,确定工程干管的位置.走向 管径、服务范围以及主要工程设施的位置和用地范围、三、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包括.详细规定所规划范围内各类不同使用性质用地的界线,规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规定各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 绿地率等控制指标,规定交通出入口的方位 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建筑间距等要求 提出各地块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要求,确定各级支路的红线位置 控制点座标和标高,根据规划容量。确定工程管线的走向、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包括.建设条件分析及综合技术经济论证 作出建筑 道路和绿地等的空间布局和景观规划设计、布置总平面图。道路交通规划设计。绿地系统规划设计,工程管线规划设计,竖向规划设计、估算工程量、拆迁量和总造价 分析投资效益、第十五条、嘉兴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其中修建性详细规划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由开发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各专业规划.由各专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规划应充分征询公众意见、强调市民参与.第十六条 承担编制城市规划任务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关于规划设计资格的规定 第十七条.嘉兴市城市总体规划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分区规划经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详细规划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重要地段的详细规划必须经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各专业规划由城市规划委员会综合协调后 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第十八条.嘉兴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做局部调整、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但涉及变更城市性质.规模 发展方向,总体布局和主要功能分区等重大事项的。须报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局部调整。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九条.城市规划批准后.应由市人民政府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公布并严格执行.属机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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