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城市规划编制与审批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是进行各项城市建设和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 城市规划必须按法定程序编制和批准、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或废止.第十二条,编制城市规划必须从本市实际出发,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城市发展的各类要素,第十三条.城市规划的内容和深度须符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等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第十四条.嘉兴市城市规划的编制。一般按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 详细规划几个阶段进行。一、城市总体规划包括。确定城市性质和发展方向。划定城市规划区范围、提出规划期内城市人口及用地规模.确定城市建设与发展用地的空间布局。功能分区 以及市中心和区中心位置、确定城市对外交通系统的布局以及主要交通设施的规模.位置。确定城市主次干道系统的走向。断面,主要交叉口形式。确定主要广场,停车场的位置和容量、综合协调并确定城市主要基础设施的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确定城市河湖水系的治理目标和总体布局、确定城市园林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河流水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二,分区规划包括,原则规定分区内土地使用性质、居住人口分布。建筑及用地的容量控制 确定市。区、居住区级公共设施的分布及其用地范围。确定城市主。次干道的红线位置。断面、控制座标和标高,确定支路的走向,宽度以及主要交叉口.广场,停车场位置和控制范围、确定绿地系统。河湖水面。供电高压线走廊,对外交通设施、风景名胜的用地界线和文物古迹。传统街区的保护范围.提出空间形态的保护要求.确定工程干管的位置 走向,管径。服务范围以及主要工程设施的位置和用地范围。三.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包括、详细规定所规划范围内各类不同使用性质用地的界线。规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规定各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 绿地率等控制指标,规定交通出入口的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 建筑间距等要求。提出各地块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要求 确定各级支路的红线位置,控制点座标和标高 根据规划容量。确定工程管线的走向.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包括.建设条件分析及综合技术经济论证、作出建筑,道路和绿地等的空间布局和景观规划设计 布置总平面图,道路交通规划设计 绿地系统规划设计、工程管线规划设计、竖向规划设计。估算工程量、拆迁量和总造价 分析投资效益,第十五条 嘉兴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其中修建性详细规划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由开发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各专业规划.由各专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规划应充分征询公众意见,强调市民参与、第十六条,承担编制城市规划任务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关于规划设计资格的规定,第十七条 嘉兴市城市总体规划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分区规划经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详细规划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重要地段的详细规划必须经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各专业规划由城市规划委员会综合协调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第十八条.嘉兴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做局部调整,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但涉及变更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总体布局和主要功能分区等重大事项的。须报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局部调整。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第十九条 城市规划批准后 应由市人民政府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公布并严格执行 属机密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