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城市规划编制与审批第十一条、城市规划是进行各项城市建设和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城市规划必须按法定程序编制和批准 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或废止,第十二条。编制城市规划必须从本市实际出发.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城市发展的各类要素、第十三条、城市规划的内容和深度须符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等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第十四条、嘉兴市城市规划的编制.一般按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 详细规划几个阶段进行 一、城市总体规划包括.确定城市性质和发展方向,划定城市规划区范围.提出规划期内城市人口及用地规模 确定城市建设与发展用地的空间布局、功能分区.以及市中心和区中心位置,确定城市对外交通系统的布局以及主要交通设施的规模,位置、确定城市主次干道系统的走向、断面 主要交叉口形式。确定主要广场,停车场的位置和容量。综合协调并确定城市主要基础设施的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 确定城市河湖水系的治理目标和总体布局,确定城市园林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河流水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二,分区规划包括、原则规定分区内土地使用性质,居住人口分布。建筑及用地的容量控制、确定市。区。居住区级公共设施的分布及其用地范围,确定城市主 次干道的红线位置。断面,控制座标和标高,确定支路的走向、宽度以及主要交叉口,广场.停车场位置和控制范围、确定绿地系统.河湖水面,供电高压线走廊、对外交通设施 风景名胜的用地界线和文物古迹,传统街区的保护范围,提出空间形态的保护要求,确定工程干管的位置、走向 管径.服务范围以及主要工程设施的位置和用地范围。三、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包括,详细规定所规划范围内各类不同使用性质用地的界线,规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规定各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 绿地率等控制指标 规定交通出入口的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建筑间距等要求。提出各地块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要求,确定各级支路的红线位置.控制点座标和标高,根据规划容量,确定工程管线的走向,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包括 建设条件分析及综合技术经济论证。作出建筑.道路和绿地等的空间布局和景观规划设计。布置总平面图、道路交通规划设计 绿地系统规划设计,工程管线规划设计,竖向规划设计,估算工程量。拆迁量和总造价 分析投资效益.第十五条 嘉兴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其中修建性详细规划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由开发建设单位组织编制 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各专业规划.由各专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规划应充分征询公众意见、强调市民参与,第十六条,承担编制城市规划任务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关于规划设计资格的规定.第十七条。嘉兴市城市总体规划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分区规划经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详细规划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重要地段的详细规划必须经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各专业规划由城市规划委员会综合协调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第十八条 嘉兴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做局部调整。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但涉及变更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总体布局和主要功能分区等重大事项的、须报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 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局部调整、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九条,城市规划批准后。应由市人民政府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公布并严格执行。属机密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