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城市规划编制与审批第十一条、城市规划是进行各项城市建设和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城市规划必须按法定程序编制和批准,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或废止,第十二条.编制城市规划必须从本市实际出发、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城市发展的各类要素 第十三条、城市规划的内容和深度须符合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等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十四条,嘉兴市城市规划的编制。一般按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几个阶段进行 一,城市总体规划包括 确定城市性质和发展方向.划定城市规划区范围,提出规划期内城市人口及用地规模。确定城市建设与发展用地的空间布局 功能分区,以及市中心和区中心位置、确定城市对外交通系统的布局以及主要交通设施的规模,位置,确定城市主次干道系统的走向 断面.主要交叉口形式。确定主要广场、停车场的位置和容量,综合协调并确定城市主要基础设施的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确定城市河湖水系的治理目标和总体布局。确定城市园林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河流水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二、分区规划包括 原则规定分区内土地使用性质,居住人口分布,建筑及用地的容量控制.确定市,区,居住区级公共设施的分布及其用地范围 确定城市主 次干道的红线位置。断面 控制座标和标高.确定支路的走向,宽度以及主要交叉口,广场,停车场位置和控制范围,确定绿地系统.河湖水面,供电高压线走廊.对外交通设施.风景名胜的用地界线和文物古迹、传统街区的保护范围。提出空间形态的保护要求 确定工程干管的位置,走向,管径,服务范围以及主要工程设施的位置和用地范围,三,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包括,详细规定所规划范围内各类不同使用性质用地的界线 规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规定各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 绿地率等控制指标。规定交通出入口的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建筑间距等要求,提出各地块的建筑体量 体型.色彩等要求 确定各级支路的红线位置 控制点座标和标高 根据规划容量、确定工程管线的走向,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 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包括.建设条件分析及综合技术经济论证。作出建筑。道路和绿地等的空间布局和景观规划设计 布置总平面图,道路交通规划设计,绿地系统规划设计 工程管线规划设计。竖向规划设计,估算工程量。拆迁量和总造价,分析投资效益,第十五条.嘉兴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其中修建性详细规划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由开发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各专业规划,由各专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规划应充分征询公众意见 强调市民参与.第十六条,承担编制城市规划任务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关于规划设计资格的规定.第十七条 嘉兴市城市总体规划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分区规划经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详细规划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重要地段的详细规划必须经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各专业规划由城市规划委员会综合协调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第十八条、嘉兴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做局部调整,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但涉及变更城市性质 规模 发展方向 总体布局和主要功能分区等重大事项的 须报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局部调整 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第十九条、城市规划批准后,应由市人民政府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公布并严格执行.属机密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