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第五十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按下列程序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领取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副本。后方可开工建设,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根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和设计范围图,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建设工程规划方案设计。二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定。并征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三。设计单位根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设计方案。进行初步设计,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初步设计会审。按会审意见修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四 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图等资料中有关城市规划的内容,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零星建设项目和临时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审批程序,可以适当简化。第五十三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行正.副本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是办理施工手续与许可建设的凭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图和附件是该证的配套文件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副本,之日起的6个月内开工建设、确需延迟开工日期的。应当在期满前1个月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逾期未申请延期或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副本,即自行失效.第五十五条,临时建设工程不得占用道路.广场 绿地等公共用地 临时建筑使用期限不得超过2年.确需延长使用期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期满前1个月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临时。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满或因城市建设需要不能继续使用的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期满前或者接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无条件自行拆除。第五十六条 在城市道路两侧建设的各类建筑物及构筑物、一律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退让城市道路,在详细规划已获批准的区域.应当按照详细规划的规定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在未编制详细规划或者详细规划尚未获得批准的区域,应当按照.嘉兴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 的要求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第五十七条,新建建筑间距综合考虑日照 采光 通风,消防,防噪 管线埋设.视线等因素确定 正南北朝向多低层居住建筑的日照间距系数在市中心区不小于1、1。1、在新区不小于1 1.3,第五十八条。禁止占用现有道路建设建筑物、严格控制在现有路幅外、规划道路上建设,维修建筑物 现有建筑物经鉴定确系危房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维修.第五十九条,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前 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测绘单位申请放线。建筑工程施工至.0。00时。管线工程施工至覆土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持验线申请单.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线.经现场验线并核准签章后,方可继续施工或者覆土、分段施工的管线工程可以分段申请验线 第六十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建设工程竣工前.确需改变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建设工程的使用性质 位置,尺寸 主要立面.管线标高等.应当事先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或者重新报批.第六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竣工规划验收.竣工规划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一 建筑工程的位置及使用性质,层数,标高.高度、立面等,二,公共设施,绿化.道路等各类配套工程的建设情况 三,应当拆除的原有建筑及施工用房等临时建筑的拆除情况 分期实施的建设工程可以分期进行验收,第六十二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进行竣工规划验收,验收合格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个人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房产管理部门申办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第六十三条、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 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类 第六十四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城市道路时,城市道路公用设施、无障碍设施、港湾式公交停靠站等。和各专业管线、自来水。污水 电力、通讯 广电、燃气等、必须与道路工程同步设计 同步审批,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各专业管线不能同步实施的。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投资建设 各专业管线主管部门需要时向该单位购买管位,不得重复建设 各专业管线的建设应加强与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的计划衔接,避免重复开挖.第六十五条,市中心区严禁新建架空线路.现有架空管线应逐步改造入地。或结合道路改造和地块建设改造入地,原有架空设施同时拆除。第六十六条。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的进出口设展宽段、道路用地红线宽度按展宽段控制。建筑相应后退,第六十七条、在城市道路上开设道路出入口或与市政管线接口.须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 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十八条,城市规划管理统一采用城市坐标系和黄海高程系.竖向标高控制下限为 道路路面2.72米。室外地坪2.82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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