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为进一步保护我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切实贯彻实施,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工作 我市行政区域内已公布的历史地段,参照 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和本实施细则有关历史文化街区的相关规定实施保护管理,二。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为本市市区范围内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历保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县。市 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的指导和监督工作,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内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萧山区,余杭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由两区政府自行确定 以下简称区历保行政主管部门.五县。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自行确定。以下简称县,市,历保行政主管部门、三、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名录由市.县。市、历保行政主管部门按覆盖广。专业强的原则推荐,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规划.房产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和需要,在专家委员会名录中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专家并组织做好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的论证评审工作、四,通过普查评估.规划编制及市民推荐的具有保护价值的建。构,筑物,市,县,市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论证 涉及建设项目的 应在建设项目规划选址阶段或土地出让前完成论证工作、五。建设单位在建设中发现可能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时应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并向市 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六,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标志牌的设立分别由市,县 市 历,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历史文化街区管理机构应当予以积极配合.七、历史建筑公布后。市历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测绘和文史挖掘工作。并建立相应的档案.区历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建立历史建筑的使用功能变更 维护维修等日常管理档案,县、市,历保行政主管部门应负责做好县,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档案及相关资料的建立工作。历史文化街区管理机构应建立历史文化街区的基本情况、历史沿革,保护现状及其他保护管理资料的管理档案、历史文化街区管理机构 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应配合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上报等工作.八.市,县.市 规划部门应在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公布后一年内编制完成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和历史建筑保护图则。因保护范围或部分建筑本体灭失等实际情况发生变化的,市、县 市,规划部门应对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历史建筑保护图则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保护规划、保护图则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九,历史建筑名录和保护图则公布后、市历保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各区历保行政主管部门将历史建筑的保护和使用要求书面告知保护责任人。县,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和使用要求书面告知工作由县。市.历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开展。书面告知的示范文本由市,县.市,历保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订,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使用权发生变化时 原保护责任人应将历史建筑的保护和使用要求告知新保护责任人。并将有关情况告知区历保行政主管部门,十 危害历史建筑安全的活动包括下列行为 一。损坏承重结构.危害建筑安全,二 在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违法搭建建.构。筑物.三,在历史建筑内生产 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四、其他危害历史建筑安全的行为 十一,历史文化街区管理机构,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需对历史文化街区或历史建筑进行修缮整治的,应于本年末将次年整修计划报各区历保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历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历史文化街区管理机构 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提交的整修项目计划进行复核、并结合本辖区内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要求和实际现状、编制下一年度保护整修计划并报市历保行政主管部门。市历保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区上报的整修计划,结合市级财政预算安排情况,于次年年初制定并下发当年度全市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整修计划 项目实施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年度计划的要求开展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整修工作、市,区历保行政主管部门应予指导和督促.县,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年度保护整修计划由县 市、历保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十二。历史文化街区整修工程的实施单位应根据保护规划的要求编制历史文化街区整修工程实施方案并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同级历保。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历史文化街区整修工程的施工、验收等管理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有关规定进行。十三,历史建筑的维护与修缮工程,根据其修缮的范围和内容分为五类.一,应急抢修工程,指因历史建筑突发危险或濒危.或保护责任人不明等原因,为确保历史建筑的安全而采取的临时加固.排危措施.二 日常养护工程,指对历史建筑进行的日常的 有周期性的 不改动历史建筑现存结构形式.内外部风貌、特色装饰的保养维护工程,三.局部整修工程,指因风貌保护,结构安全或功能使用需要、对历史建筑内.外部风貌,主体结构或特色构件等进行的局部加固补强,修补拆换。装饰装修工程,四,全面整治工程,指对历史建筑主体.附属设施及周边环境进行的以恢复历史建筑整体风貌、合理使用为目的的全面的。保护性修缮整治工程。五,迁移保护工程。指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的工程、十四.对历史建筑实施日常养护 局部整修 全面整治工程的,实施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保护图则,保护使用导则及国家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具体修缮方案。明确具体的保护措施和要求 经所在区历保行政主管部门初步审查后、报市历保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申请审查资料包括,一,历史建筑保护修缮项目申请表,二,修缮具体方案,相关文字说明.图纸等,三 项目概 预、算书 四,相关证明文件。房产证 租赁合同或立项文件复印件。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等,五 与修缮工程相关的其他资料、历史建筑在使用的过程中需进行装饰装修。应按照历史建筑局部整修工程的审批流程进行报批.修缮方案中涉及消防、结构等其他建筑工程设计内容的.按照国家。省。市建筑工程设计有关规定报批,县,市.历史建筑修缮方案报县,市、历保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十五,历史建筑应急抢修工程,保护责任人应在施工前向市和区,县 市,历保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接受市和区 县。市、历保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指导、历史建筑迁移保护工程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批时,相关部门审批前应当征求市,县。市 历保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十六.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应当按照保护图则和保护使用导则确定的保护类别和保护要求进行。保护修缮采用的方法,技术措施应当符合真实性、完整性 可识别性.可持续性的保护原则,鼓励积极研究、开发和应用保护修缮新材料和新技术,提高历史建筑保护修缮效果和历史建筑在节能.环保等方面的物理性能、十七、维护修缮实施单位或个人应严格按照审定的历史建筑保护修缮设计方案开展施工图设计和施工 市和区。县.市 历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工情况进行检查 监督。实施单位或个人应予配合.十八。修缮工程完工后.市和区、县。市、历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历史建筑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如与历史建筑保护要求不符的.应提出书面整改要求.如符合保护要求的,实施单位或个人应自验收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相关竣工资料提交市和区,县.市。历保行政主管部门,历史建筑修缮工程的其他验收按照国家。省 市建设工程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十九,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 必须迁移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由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县,市 历保,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按规定报批,二十。历史文化街区内建筑和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选择异地安置且安置用房所在地段等级低于原房屋所在地段等级的.或所有人.使用人选择货币安置的、可适当给予奖励 奖励额最高不得超过原房屋市场评估价值的25,县。市.历史文化街区内建筑和历史建筑征收的具体奖励标准由各县,市 自行确定,二十一,对历史建筑内所有人或使用人实施临时搬迁过渡的,搬迁实施机构应当与所有人或使用人签订临时搬迁过渡协议,并参照房屋征收方面规定给予过渡补偿。二十二,市历保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年底组织市规划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历保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专家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风貌保护,安全管理,合理利用等情况进行检查评估.经检查评估.对于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保护责任与义务 达到保护管理要求的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 市级历保资金给予一定的保护利用资金补助,专项用于保护整修工程 县。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情况评估由县,市、历保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 二十三.原有文件中相关条款如与本实施细则有不符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由市住保房管局.市园文局负责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