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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属违法用地行为.一,未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二,擅自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所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的 第七十条.对违法用地的按下列规定处理、一 有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情形的 批准文件无效。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责令违法者退回占用的土地 对该土地上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 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本办法第七十二条有关规定处理.二,有第六十九条第二款情形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其退回使用的土地,第七十一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属违法建设行为 一。未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进行建设的 二.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建设工程性质,内容进行建设的 三、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规定的临时建设工程性质.规模,建筑高度或临时建设工程批准使用期满不拆除的。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和内容的,第七十二条.对违法建设的,按下列规定处理。一 有第七十一条第一.二款情形。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造成公用设施和市政设施损坏,损失的。当事人应负责修复,赔偿.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并处以违法建设工程造价5.至20,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50、以下罚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的,责令按规定补办,二、有第七十一条第三款情形的 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2、至15,的罚款,三.有第七十一条第四款情形的 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并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没收违法建筑物 构筑物和其它设施 一。侵占城市规划道路红线,广场和道路交叉口用地范围的,二、侵占城市绿地的,三,侵占文物保护区范围的,四。侵占城市水源保护区范围的。五,严重影响城市消防、防洪或环境保护的。六,严重影响市政设施,工程管线,高压供电走廊和军事设施的、七.位于近期建设规划控制范围内的。八.严重影响相邻采光 通风又无法排除妨碍的。或有其联系他严重相邻权纠纷的。九,在居住小区,组团 内进行搭建的.十.已责令其停止建设而继续强行建设的 十一。压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十二。严重影响市容观瞻的或其它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 第七十四条,同时违反城市规划,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的行为,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共同依法查处 凡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未处理完毕前,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暂停受理违法单位或个人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 第七十五条 当事人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在复议或诉讼期间,对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十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拒绝,阻碍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侮辱,殴打城市规划管理人员的.由公安机关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七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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