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城市规划委员会第七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嘉兴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审查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镇群规划 二.组织审查各县、市。区、城镇体系规划 各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三、组织协调市区城市总体规划修编,调整工作、审查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分区规划。重要地段的详细规划,四 组织审查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专项规划。五.组织审查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重大基础设施.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及建设方案、六.组织城市规划执法检查,监督城市规划的实施,七,协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规划管理体制。八.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它职责,第八条,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由市人民政府 市级各有关主管部门领导等有关人员组成,市城市规划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市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一名、由分管副市长担任 其它委员由市人民政府聘任 每届任期五年。第九条。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第十条,市人民政府聘请有关专家学者.各界代表及知名人士组成嘉兴市城市规划专家组。市城市规划专家组负责对城市规划设计及建设的重大事项进行咨询 审议.并提出专家组意见,凡提交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查的重大事项必须先经专家组审议。提出咨询意见,城市规划委员会和城市规划专家组的议事规则及评审办法,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制订 经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同意后 由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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