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城市规划委员会第七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嘉兴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一 组织审查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镇群规划。二 组织审查各县、市.区 城镇体系规划,各县、市 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 三。组织协调市区城市总体规划修编、调整工作,审查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分区规划、重要地段的详细规划,四 组织审查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专项规划。五,组织审查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重大基础设施。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及建设方案,六。组织城市规划执法检查。监督城市规划的实施、七。协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规划管理体制、八 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八条、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由市人民政府、市级各有关主管部门领导等有关人员组成 市城市规划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市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一名 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其它委员由市人民政府聘任。每届任期五年 第九条 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第十条、市人民政府聘请有关专家学者,各界代表及知名人士组成嘉兴市城市规划专家组。市城市规划专家组负责对城市规划设计及建设的重大事项进行咨询 审议。并提出专家组意见,凡提交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查的重大事项必须先经专家组审议 提出咨询意见 城市规划委员会和城市规划专家组的议事规则及评审办法 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制订,经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同意后。由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