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城市规划委员会第七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嘉兴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一 组织审查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镇群规划,二,组织审查各县、市、区。城镇体系规划。各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三,组织协调市区城市总体规划修编 调整工作、审查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分区规划。重要地段的详细规划,四 组织审查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专项规划,五,组织审查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重大基础设施,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及建设方案 六,组织城市规划执法检查.监督城市规划的实施.七,协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规划管理体制.八.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它职责.第八条,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由市人民政府.市级各有关主管部门领导等有关人员组成。市城市规划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 由市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一名,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其它委员由市人民政府聘任。每届任期五年.第九条,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聘请有关专家学者,各界代表及知名人士组成嘉兴市城市规划专家组.市城市规划专家组负责对城市规划设计及建设的重大事项进行咨询,审议,并提出专家组意见、凡提交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查的重大事项必须先经专家组审议、提出咨询意见 城市规划委员会和城市规划专家组的议事规则及评审办法。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制订、经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同意后.由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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