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城市规划委员会第七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嘉兴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审查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镇群规划、二.组织审查各县。市.区,城镇体系规划 各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三,组织协调市区城市总体规划修编,调整工作 审查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分区规划.重要地段的详细规划,四、组织审查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专项规划。五,组织审查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重大基础设施,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及建设方案,六。组织城市规划执法检查,监督城市规划的实施 七、协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规划管理体制,八。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它职责。第八条 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由市人民政府,市级各有关主管部门领导等有关人员组成,市城市规划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市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一名.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其它委员由市人民政府聘任 每届任期五年、第九条,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负责处理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第十条,市人民政府聘请有关专家学者,各界代表及知名人士组成嘉兴市城市规划专家组、市城市规划专家组负责对城市规划设计及建设的重大事项进行咨询.审议,并提出专家组意见,凡提交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查的重大事项必须先经专家组审议 提出咨询意见,城市规划委员会和城市规划专家组的议事规则及评审办法.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制订。经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同意后。由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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