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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城市规划委员会第七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嘉兴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审查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镇群规划 二、组织审查各县.市,区。城镇体系规划 各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三,组织协调市区城市总体规划修编.调整工作,审查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分区规划,重要地段的详细规划。四,组织审查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专项规划 五。组织审查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重大基础设施 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及建设方案。六,组织城市规划执法检查 监督城市规划的实施、七。协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规划管理体制 八。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它职责.第八条.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由市人民政府。市级各有关主管部门领导等有关人员组成,市城市规划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 由市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一名 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其它委员由市人民政府聘任、每届任期五年,第九条 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第十条,市人民政府聘请有关专家学者,各界代表及知名人士组成嘉兴市城市规划专家组.市城市规划专家组负责对城市规划设计及建设的重大事项进行咨询.审议.并提出专家组意见,凡提交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查的重大事项必须先经专家组审议,提出咨询意见.城市规划委员会和城市规划专家组的议事规则及评审办法、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制订,经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同意后,由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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