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城市规划委员会第七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嘉兴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审查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镇群规划 二.组织审查各县 市、区。城镇体系规划 各县,市 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三,组织协调市区城市总体规划修编、调整工作 审查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分区规划.重要地段的详细规划 四,组织审查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专项规划.五 组织审查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重大基础设施。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及建设方案、六 组织城市规划执法检查,监督城市规划的实施,七 协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规划管理体制 八 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它职责,第八条,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由市人民政府,市级各有关主管部门领导等有关人员组成、市城市规划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市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一名,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其它委员由市人民政府聘任 每届任期五年。第九条。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第十条。市人民政府聘请有关专家学者,各界代表及知名人士组成嘉兴市城市规划专家组.市城市规划专家组负责对城市规划设计及建设的重大事项进行咨询。审议,并提出专家组意见。凡提交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查的重大事项必须先经专家组审议,提出咨询意见 城市规划委员会和城市规划专家组的议事规则及评审办法 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制订.经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同意后。由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