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城市规划委员会第七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嘉兴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审查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镇群规划 二,组织审查各县.市,区,城镇体系规划 各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三.组织协调市区城市总体规划修编。调整工作.审查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分区规划,重要地段的详细规划。四,组织审查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专项规划、五。组织审查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重大基础设施、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及建设方案.六、组织城市规划执法检查 监督城市规划的实施、七、协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规划管理体制,八。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八条。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由市人民政府.市级各有关主管部门领导等有关人员组成.市城市规划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市长担任 设副主任委员一名。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其它委员由市人民政府聘任。每届任期五年、第九条,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聘请有关专家学者、各界代表及知名人士组成嘉兴市城市规划专家组.市城市规划专家组负责对城市规划设计及建设的重大事项进行咨询,审议,并提出专家组意见 凡提交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查的重大事项必须先经专家组审议 提出咨询意见.城市规划委员会和城市规划专家组的议事规则及评审办法、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制订 经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同意后.由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