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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城市规划委员会第七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嘉兴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一 组织审查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镇群规划、二。组织审查各县,市。区 城镇体系规划。各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三 组织协调市区城市总体规划修编 调整工作 审查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分区规划。重要地段的详细规划.四,组织审查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专项规划 五。组织审查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重大基础设施。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及建设方案.六。组织城市规划执法检查,监督城市规划的实施.七。协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规划管理体制,八、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它职责.第八条。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由市人民政府.市级各有关主管部门领导等有关人员组成,市城市规划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市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一名 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其它委员由市人民政府聘任,每届任期五年.第九条.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负责处理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第十条,市人民政府聘请有关专家学者、各界代表及知名人士组成嘉兴市城市规划专家组,市城市规划专家组负责对城市规划设计及建设的重大事项进行咨询 审议,并提出专家组意见 凡提交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查的重大事项必须先经专家组审议,提出咨询意见、城市规划委员会和城市规划专家组的议事规则及评审办法、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制订,经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同意后.由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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