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城市规划委员会第七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嘉兴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审查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镇群规划.二。组织审查各县,市 区.城镇体系规划,各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三,组织协调市区城市总体规划修编 调整工作.审查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分区规划 重要地段的详细规划 四,组织审查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专项规划 五。组织审查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重大基础设施,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及建设方案、六、组织城市规划执法检查、监督城市规划的实施。七,协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规划管理体制,八,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它职责,第八条,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由市人民政府、市级各有关主管部门领导等有关人员组成、市城市规划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市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一名。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其它委员由市人民政府聘任,每届任期五年 第九条、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聘请有关专家学者,各界代表及知名人士组成嘉兴市城市规划专家组 市城市规划专家组负责对城市规划设计及建设的重大事项进行咨询。审议,并提出专家组意见 凡提交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查的重大事项必须先经专家组审议。提出咨询意见。城市规划委员会和城市规划专家组的议事规则及评审办法.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制订、经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同意后.由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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