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E.结构实体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E。0.1.结构实体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构件的选取应均匀分布,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对非悬挑梁板类构件。应各抽取构件数量的2,且不少于5个构件进行检验 2,对悬挑梁 应抽取构件数量的5。且不少于10个构件进行检验,当悬挑梁数量少于10个时.应全数检验 3。对悬挑板 应抽取构件数量的10.且不少于20个构件进行检验 当悬挑板数量少于20个时。应全数检验、E 0.2。对选定的梁类构件 应对全部纵向受力钢筋的保护层厚度进行检验、对选定的板类构件,应抽取不少于6根纵向受力钢筋的保护层厚度进行检验 对每根钢筋、应选择有代表性的不同部位量测3点取平均值.E、0,3.钢筋保护层厚度的检验、可采用非破损或局部破损的方法,也可采用非破损方法并用局部破损方法进行校准,当采用非破损方法检验时.所使用的检测仪器应经过计量检验,检测操作应符合相应规程的规定、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的检测误差不应大于1mm E、0,4,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时。纵向受力钢筋保护层厚度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E,0.4的规定.表E 0 4.结构实体纵向受力钢筋保护层厚度的允许偏差E、0,5,梁类。板类构件纵向受力钢筋的保护层厚度应分别进行验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全部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的合格率为90。及以上时.可判为合格,2.当全部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的合格率小于90,但不小于80,时,可再抽取相同数量的构件进行检验.当按两次抽样总和计算的合格率为90 及以上时.仍可判为合格,3,每次抽样检验结果中不合格点的最大偏差均不应大于本规范附录E 0、4条规定允许偏差的1 5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