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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园林绿化和市容环境管理第二十一条 保护城市公园.风景山和公共绿地.不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侵占风景山和公共绿地进行建筑。不准砍伐树木 严禁在园林绿化区放牧,开荒,挖沟,采掘土石、倾倒垃圾.对侵占园林绿地的违章建筑要给予拆除、对损坏树木绿地的违章行为要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城市行道树 公路树木。居住区树木,均属国家所有.单位内部树木.属单位所有、私人庭院内自费种植的树木 所有权和收益归个人,所有城市园林树木不论产权属谁、均由市园林管理处统一管理,不得任意砍伐毁坏,严禁对行道树砍顶 伐枝。剥皮 倾倒肥皂水和有害污水。不准在行道树上钉挂衣物.拉牵绳索.倚树搭棚,因建设需要必须砍伐、移植树木时、应向市园林管理处申请办理手续并缴纳补偿费后、方可按规定施工,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污染城市水厂的水源、不准在饮水井周围倾倒排放有害废水。不准向市区河湖沟渠水面倾倒垃圾废渣、废土 废水和侵占水面,使用河道要由市水电局签发使用河道许可证、第二十四条,沿街设置广告栏,画廊 候车廊,交通标志等必须经城建.公安部门审批.经常保持整洁。美观。不准乱贴乱写广告启事和标语口号等。对不符合要求和有碍市容的,应即予以制止和处理 临街阳台 走廊。不要悬挂。堆置有碍观瞻的杂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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