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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土地管理第一条、城市土地属国家所有.由市房地产管理局统一管理,近郊区集体所有土地。包括社员的宅基地。自留地,承包地,由市农业局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 不得买卖,变相买卖。不得出租、擅自转让或改变使用性质,第二条,各单位建设需要征用土地。必须贯彻节约用地的原则、严格掌握设计定额、控制建筑密度.防止早征迟用.杜绝浪费土地,对征而不用超过一年的建设用地.由土地主管部门收回。第三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 必须按照城市规划布局合理安排,建设用地单位应持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的文件和平面布置图.向市城建局申请用地.由城建局按规划用地布局,定额指标等审核后 转给市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征地手续,凡未经批准而占用的土地.银行应对其征用土地拆迁补偿等费用拒绝拨付 第四条。临时使用土地。须经城建和土地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不得建永久性,半永久性建筑物或构筑物、使用期满即行收回 第五条,有关征地批准权限,征用生产队土地的经济补偿和安排农民工问题,按照省、市土地管理办法规定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征或私自协商、索取额外代价,第六条.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人民公社,大队 生产队自建或市工商企业合办的建设工程项目用地 新农房的兴建选址使用土地.同样要经城建管理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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