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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土地管理第一条 城市土地属国家所有,由市房地产管理局统一管理、近郊区集体所有土地,包括社员的宅基地.自留地、承包地、由市农业局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不得买卖、变相买卖.不得出租 擅自转让或改变使用性质.第二条,各单位建设需要征用土地、必须贯彻节约用地的原则 严格掌握设计定额 控制建筑密度.防止早征迟用 杜绝浪费土地 对征而不用超过一年的建设用地 由土地主管部门收回.第三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必须按照城市规划布局合理安排 建设用地单位应持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的文件和平面布置图,向市城建局申请用地,由城建局按规划用地布局,定额指标等审核后、转给市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征地手续,凡未经批准而占用的土地、银行应对其征用土地拆迁补偿等费用拒绝拨付.第四条,临时使用土地 须经城建和土地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不得建永久性、半永久性建筑物或构筑物,使用期满即行收回。第五条。有关征地批准权限 征用生产队土地的经济补偿和安排农民工问题,按照省,市土地管理办法规定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征或私自协商,索取额外代价.第六条,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人民公社、大队,生产队自建或市工商企业合办的建设工程项目用地、新农房的兴建选址使用土地,同样要经城建管理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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