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土地管理第一条,城市土地属国家所有。由市房地产管理局统一管理.近郊区集体所有土地,包括社员的宅基地,自留地 承包地。由市农业局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 不得买卖 变相买卖,不得出租.擅自转让或改变使用性质。第二条、各单位建设需要征用土地。必须贯彻节约用地的原则。严格掌握设计定额。控制建筑密度,防止早征迟用、杜绝浪费土地。对征而不用超过一年的建设用地,由土地主管部门收回。第三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必须按照城市规划布局合理安排。建设用地单位应持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的文件和平面布置图、向市城建局申请用地.由城建局按规划用地布局。定额指标等审核后、转给市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征地手续。凡未经批准而占用的土地,银行应对其征用土地拆迁补偿等费用拒绝拨付 第四条 临时使用土地 须经城建和土地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不得建永久性、半永久性建筑物或构筑物、使用期满即行收回,第五条 有关征地批准权限.征用生产队土地的经济补偿和安排农民工问题,按照省、市土地管理办法规定办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征或私自协商。索取额外代价.第六条、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人民公社 大队.生产队自建或市工商企业合办的建设工程项目用地,新农房的兴建选址使用土地 同样要经城建管理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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