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市政公用设施管理第十六条 城市道路,桥涵 给水排水管道.污水泵站,路灯。路标.测量标志.防洪堤坝。交通消防,环境卫生等市政工程设施,都是国家的财产.应以城建部门为主。公安,交通、水利等部门共同配合搞好管理。养护 维修、对侵占、破坏市政设施的行为,人人有劝告、制止。检举,告发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私自封闭和侵占道路、人行道和江河岸线。不得在道路上进行生产作业,堆放物资和废土废物.不准在马路上进行打球 玩飞碟等影响交通的活动。不得在路上擅自设置商亭。摊贩。停放机动车辆 确因临时需要、应向市政工程处和交通中队办理手续。并缴纳临时占用费.领取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不准擅自挖掘路面,如确因建设各种地下工程管线 需要挖掘路面,应向市政工程处和交通中队办理手续,缴纳临时占用费和赔偿费 领取开挖道路许可证.方可开挖,并按规定期限恢复原状、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下水道和各种地下工程管线上进行建筑、不得任意移动,改建和堵塞损坏下水道及其附属设施、不得在排水口,雨水井上堆放物资 倾倒垃圾和大小便,不准向下水道排放不合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有害废水。未经市政工程处同意不得任意接沟。在地下管道施工中如与原有管线发生矛盾时.一般应按下列原则处理,局部服从整体,临时性服从永久性,可变的服从不可变的.有压力的服从无压力的 损坏了其他管线.应立即修复,第十九条。城市道路,桥涵 下水道必须严加保护。严禁超高。超宽.超长,超重车辆行驶.履带车,超重车需要驶经市区道路时。必须向市政工程处和交通中队办理手续后方可通行、若损坏道路、应按价赔偿。试车和教练活动以及临时停放机动车辆。都应到指定地段,不得妨碍交通和损坏路面.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损坏交通照明、不准接引路灯电源.不准占用或移动路灯线杆及其附属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