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市政公用设施管理第十六条。城市道路 桥涵 给水排水管道、污水泵站。路灯。路标,测量标志,防洪堤坝,交通消防,环境卫生等市政工程设施,都是国家的财产,应以城建部门为主,公安。交通,水利等部门共同配合搞好管理.养护,维修、对侵占、破坏市政设施的行为、人人有劝告.制止。检举,告发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私自封闭和侵占道路,人行道和江河岸线.不得在道路上进行生产作业,堆放物资和废土废物,不准在马路上进行打球,玩飞碟等影响交通的活动,不得在路上擅自设置商亭,摊贩 停放机动车辆.确因临时需要,应向市政工程处和交通中队办理手续。并缴纳临时占用费 领取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不准擅自挖掘路面.如确因建设各种地下工程管线,需要挖掘路面 应向市政工程处和交通中队办理手续,缴纳临时占用费和赔偿费,领取开挖道路许可证,方可开挖。并按规定期限恢复原状,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下水道和各种地下工程管线上进行建筑。不得任意移动。改建和堵塞损坏下水道及其附属设施、不得在排水口.雨水井上堆放物资、倾倒垃圾和大小便。不准向下水道排放不合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有害废水 未经市政工程处同意不得任意接沟、在地下管道施工中如与原有管线发生矛盾时,一般应按下列原则处理.局部服从整体 临时性服从永久性,可变的服从不可变的,有压力的服从无压力的.损坏了其他管线,应立即修复,第十九条。城市道路,桥涵,下水道必须严加保护.严禁超高.超宽,超长、超重车辆行驶、履带车 超重车需要驶经市区道路时。必须向市政工程处和交通中队办理手续后方可通行.若损坏道路 应按价赔偿。试车和教练活动以及临时停放机动车辆 都应到指定地段,不得妨碍交通和损坏路面、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损坏交通照明 不准接引路灯电源,不准占用或移动路灯线杆及其附属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