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市政公用设施管理第十六条,城市道路 桥涵、给水排水管道,污水泵站 路灯 路标、测量标志 防洪堤坝,交通消防,环境卫生等市政工程设施,都是国家的财产,应以城建部门为主.公安,交通、水利等部门共同配合搞好管理、养护。维修.对侵占 破坏市政设施的行为.人人有劝告,制止。检举、告发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私自封闭和侵占道路,人行道和江河岸线 不得在道路上进行生产作业.堆放物资和废土废物。不准在马路上进行打球 玩飞碟等影响交通的活动。不得在路上擅自设置商亭 摊贩,停放机动车辆 确因临时需要,应向市政工程处和交通中队办理手续、并缴纳临时占用费,领取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不准擅自挖掘路面、如确因建设各种地下工程管线 需要挖掘路面、应向市政工程处和交通中队办理手续,缴纳临时占用费和赔偿费、领取开挖道路许可证,方可开挖.并按规定期限恢复原状、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下水道和各种地下工程管线上进行建筑、不得任意移动,改建和堵塞损坏下水道及其附属设施、不得在排水口,雨水井上堆放物资 倾倒垃圾和大小便,不准向下水道排放不合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有害废水、未经市政工程处同意不得任意接沟、在地下管道施工中如与原有管线发生矛盾时 一般应按下列原则处理。局部服从整体,临时性服从永久性、可变的服从不可变的、有压力的服从无压力的,损坏了其他管线,应立即修复、第十九条.城市道路、桥涵.下水道必须严加保护。严禁超高、超宽.超长,超重车辆行驶、履带车,超重车需要驶经市区道路时、必须向市政工程处和交通中队办理手续后方可通行 若损坏道路 应按价赔偿、试车和教练活动以及临时停放机动车辆,都应到指定地段.不得妨碍交通和损坏路面,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损坏交通照明 不准接引路灯电源,不准占用或移动路灯线杆及其附属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