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市政公用设施管理第十六条,城市道路。桥涵.给水排水管道,污水泵站,路灯、路标。测量标志.防洪堤坝、交通消防,环境卫生等市政工程设施,都是国家的财产,应以城建部门为主.公安、交通,水利等部门共同配合搞好管理、养护,维修。对侵占 破坏市政设施的行为.人人有劝告,制止。检举。告发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私自封闭和侵占道路,人行道和江河岸线.不得在道路上进行生产作业。堆放物资和废土废物 不准在马路上进行打球、玩飞碟等影响交通的活动。不得在路上擅自设置商亭。摊贩,停放机动车辆、确因临时需要。应向市政工程处和交通中队办理手续。并缴纳临时占用费.领取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不准擅自挖掘路面。如确因建设各种地下工程管线,需要挖掘路面,应向市政工程处和交通中队办理手续.缴纳临时占用费和赔偿费、领取开挖道路许可证 方可开挖、并按规定期限恢复原状.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下水道和各种地下工程管线上进行建筑。不得任意移动,改建和堵塞损坏下水道及其附属设施.不得在排水口,雨水井上堆放物资 倾倒垃圾和大小便,不准向下水道排放不合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有害废水.未经市政工程处同意不得任意接沟。在地下管道施工中如与原有管线发生矛盾时 一般应按下列原则处理 局部服从整体,临时性服从永久性 可变的服从不可变的,有压力的服从无压力的,损坏了其他管线,应立即修复、第十九条 城市道路。桥涵,下水道必须严加保护 严禁超高、超宽,超长。超重车辆行驶,履带车.超重车需要驶经市区道路时 必须向市政工程处和交通中队办理手续后方可通行.若损坏道路,应按价赔偿、试车和教练活动以及临时停放机动车辆,都应到指定地段,不得妨碍交通和损坏路面、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损坏交通照明 不准接引路灯电源,不准占用或移动路灯线杆及其附属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