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奖惩办法第二十五条、维持城市建设秩序.遵守城市建设管理政策,法令和规定,人人有责、对维护城市建设管理有显著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可由城建 公安 水利等主管部门从违章罚款总额中提出百分之二十作为奖金和执行任务的经费.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分别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1.积极宣传。热情支持和参加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维护和执行城市规划成绩显著者,2,对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贡献较大者、3.关心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劝阻.制止和检举揭发违反城市建设管理行为,表现突出者,第二十六条。凡违反城市建设管理规定。均属违章、对违章单位 单位负责人,工程负责人员和个人违章,应按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赔偿损失,经济罚款 行政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未成年儿童违规者。责成其家长进行教育.屡教不改者,所造成的损失由家长负责赔偿.第二十七条,对待各种违章案件、市城建局、公安局,房管局,水电局、交通局 城市规划管理处、交通中队,市政工程处.园林管理处、环境卫生管理处和各城区人民政府及其管理部门均可按其分工职责范围责令检查、停止施工。扣留没收物资工具、赔偿损失和罚款,收回土地。限期拆除违章建筑等措施。原批准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有权撤销计划任务。银行 物资部门有权拒绝拨款拨料 供水供电部门有权不予供水供电.施工主管部门有权撤回施工队伍.第二十八条,对违章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期限缴纳占用费,赔偿费,经济罚款者.拖延一天加收百分之五.对超过期限较久仍屡催不交者、可由公安局 城建局发文通知银行或个人所在单位代扣,直至采取其他必要的强制措施、对拒不执行本规定 不听劝阻,不服管理.阻挠拆除违章建筑、聚众哄闹等违法行为者、由行政主管机关照章处理.情节严重者,由政法部门分别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有关法令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