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建筑管理第七条,所有单位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或改建。翻建的一切建筑和构筑物,都必须持有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的文件和设计图纸,经有关部门审签意见后.由市城建局按照规划要求签发建筑许可证。并到现场核对定线。方可施工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设计前,应报送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的文件和千分之一地形图,由市城建局按照城市建设规划,核定其建筑用途性质,位置.朝向,层次,密度,标高,面积.绿化以及室外配套设施等、然后标明红线。方得进行技术设计 第九条、建筑技术设计。必须由省建委批准持有设计许可证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或进行技术审核 否则,其设计图纸不予审理,第十条。建筑设计图纸经审核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如在施工中遇特殊情况需要改变平面布置 面积。层次,标高及体形时。须将变更理由和图纸报送市城建局审批。第十一条。在城区内不得新建或扩建有害公共安宁及环境卫生的建筑物、各建筑物应控制合理的建筑密度,未经批准.不得插空建筑,不得擅自砌筑围墙 第十二条。凡是要求在市区拆建。改建.扩建或新建私房的,必须属市区户口。住房确实困难,产权清楚,符合以下原则的,即住房不在市区主次干道上。不影响城市规划,不影响交通。人防 消防安全、不影响市容卫生 不影响园林绿化,不妨碍市政公用设施,不填塞河塘江涂。如有影响周围住户通风、采光的、要附有四邻关系协议书、对四邻关系有争议的问题.可由居委会调解或私房审批部门裁决。第十三条,所有私人建房包括允许公房住户自行抬楼,城郊农民在城市规划区内建房、都要先向区房管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房屋设计图纸,包括平面布置 面积、层次.体形等 由房管所审查提出具体意见再报城区人民政府按城市规划要求签发建筑许可证 并到现场核对定线.方可施工,第十四条.对未领取建筑许可证擅自施工的一切建筑物和构筑物,擅自改变建筑物主体结构和扩大建筑面积的建筑、擅自改变使用性质而影响安全和有碍环境保护的建筑,临时设施逾期不拆除的.均属违章建筑,银行 物资 水电。施工管理部门和施工单位均应予以抵制.对违反城市规划的单位违章建筑、由市城建局通知其停止施工,自行拆除或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强制拆除,对私人建房中的各种违章建房。由各城区人民政府会同各有关主管局共同采取责令停止施工、查封。罚款或拆除措施,第十五条,各种有历史意义和艺术价值的古代建筑和名胜古迹以及风景区必须严加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拆除,损坏 不得随意改变原有建筑体形。并注意保持周围环境风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