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施工单位职责第二十五条。深基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报告,设计文件及周围环境资料,结合工程实际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 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六.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七、计算书及相关图纸.第二十六条,专项施工方案应按规定进行专家评审,经专家评审完善后的深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确需对设计文件、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变更的。变更后的设计文件应由原设计单位认可 变更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批.对有重大变更的,设计方案和专项施工方案应分别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将深基坑工程施工相应信息在现场公示。并按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加强对深基坑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的管理。制定应急预案。按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抢险人员和器材。第二十九条,深基坑工程施工中出现异常情况或险情时 施工单位应启动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第三十条.基坑开挖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地下结构工程施工。严禁基坑长时间暴露。并在地下结构工程完成后及时回填 第三十一条。在施工周期内施工单位应协助监测单位保护好所有的监测点 并积极配合监测单位的监测、第三十二条、土方开挖及施工渣土运输应严格遵守,苏州工业园区建设工程施工渣土运输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深基坑支护支撑的拆除应制定专项方案,按相应程序进行专家评审和审批,如使用爆破法拆除则应遵守相关技术规程和法律 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