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建设单位责任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经验的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测,检测和监理单位.深基坑工程施工应实行总承包制、鼓励深基坑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严禁将土方开挖,降水工程进行单独发包、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制定包含有应急预案的安全管理措施,并督促各参建单位认真履行职责,做好统筹协调工作、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深基坑工程勘察前,对相邻设施的现状进行调查。并应将调查资料及时提供给各参建单位、并保证资料真实 准确.完整.调查范围应根据周边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从基坑边线起 向外延展到不少于3倍基坑开挖深度的范围,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组织深基坑设计方案专家评审,深基坑工程在发包前设计方案应通过专家评审并完善、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应邀集设计 施工,监理 市政,公用,供电、通讯.监测等有关单位,介绍设计。施工.监测方案内容及施工可能产生的影响。征询有关单位意见 对可能受影响的相邻设施 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单位对可能 发生争议的事项做好纪录、拍摄影像资料.并在设计.施工方案中制定保护措施 施工造成相邻设施出现险情或损毁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召集相关单位进行处理、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在办理相关施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深基坑工程施工。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深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通过专家评审并完善,第十五条.深基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 监测等单位进行技术交底 第十六条 深基坑工程相邻有多项建设工程相继施工时,各建设单位要采取措施,共同做好协调配合工作 避免对相邻建设工程造成不良影响、后施工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相邻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专家共同参加审定.第十七条,在深基坑施工出现险情时。建设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组织协调各个相关单位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上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在土方开挖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对基坑开挖条件进行审核,并形成书面资料,由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审批,对于开挖过程中形成的支护构筑物.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 监理单位分阶段进行验收.形成书面验收资料,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下一步施工,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监测和检测单位 分别对深基坑工程施工过程,周边环境进行监测.对围护体系质量进行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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