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监理单位责任第三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根据相关技术规程。设计文件.专项施工方案等有关资料文件 结合实际工程特点。编制深基坑施工监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当明确旁站监理部位和施工环节。并严格按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和专项施工方案对深基坑工程全过程安全,质量,监测,检测进行监理 第三十五条,监理单位应严格审核开挖条件及相应资料,在开挖条件合格,资料齐全。程序合法后总监理工程师方可发开挖令。并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开挖条件应包含以下内容 1,具备合法的基坑工程施工图 2,经审查的施工方案 3,基坑监测方案已经开始实施,4,已完成的支护结构已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程和设计要求检测合格 5,止水帷幕截水效果经检查合格 6。地下水位已经降到设计要求,7、其他需满足的要求 第三十六条。监理单位发现深基坑工程的质量安全隐患.应及时向施工单位下达整改通知单。出现险情的,应及时下达停工令,督促施工单位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 并向建设单位,设计单位以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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