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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责任第二十条 深基坑工程的勘察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市现行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 提供各项参数和技术指标。保证其满足基坑支护设计,地下水处理和保护周边环境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规、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设计文件应当包括.设计计算书、施工图纸和其它文字资料等,并明确下列内容、1,提出预防对周围环境和相邻设施损害的技术要求和措,施,确保施工不会危及相邻设施的安全,2、明确监测对象及监测数据报警值,并有监测点布置图 3、对深基坑施工作业程序.土方开挖与回填 地下水控制,应急预案等内容提出具体要求 第二十二条。深基坑工程的支护结构一般不得超出项目建设用地规划红线范围。第二十三条,为保护地下水资源和周边环境,深基坑工程不宜采用敞开式降水方案.第二十四条 勘察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当做好施工过程中的服务工作。勘察单位应及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发现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符或者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应当加强与施工单位和监测单位的沟通 参与施工方案和监测方案的审查.向施工单位明确设计意图、当深基坑工程施工中出现异常情况或险情时,勘察单位和设计单位应按照相应职责做好应急抢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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