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深基坑工程管理.确保深基坑和相邻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等设施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 园区.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园区行政区域内深基坑工程的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监测、检测及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4米.含4米 的基坑或深度虽未超过4米 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本规定所指。深基坑工程。包括基坑。含边坡.支护支撑结构设计.施工与拆除 基底加固。地下水控制 土方开挖,周围环境保护等内容、本规定所称,相邻设施.是指深基坑工程施工可能影响到的相邻在建和已建建,构、筑物 道路 地下管线等、第四条 园区规划建设局是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行政主管部门.园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质安站,负责园区深基坑工程实施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五条.深基坑工程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应通过专家评审后方可实施,开挖深度超过7米.含7米,或地质情况和周边环境较为复杂的深基坑工程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应分别进行不少于两轮的专家评审,设计方案两轮,施工方案两轮,其余深基坑工程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应分别进行不少于一轮的专家评审、具体专家评审细则见附件.第六条。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的深基坑,还应同时遵守轨道交通相关管理办法 第七条。深基坑工程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参加建设工程保险 第八条,鼓励应用新技术 新工艺,新技术 新工艺应结合园区地质情况、进一步研究,试点并通过评审后方可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