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监测和检测单位责任第三十七条。监测单位应严格遵守、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 2009和相关法律法规,同时综合考虑基坑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场地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 周边环境条件,施工方案等因素,制定合理的监测方案,监测方案应和专项施工方案一起提交进行专家评审、经专家评审完善后的监测方案应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第三十八条,监测单位应精心组织和实施监测方案、及时分析,处理监测数据。并将监测结果和评价及时向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作信息反馈、当监测数据达到监测报警值时必须立即通报建设单位 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当深基坑工程设计或施工有变更时,监测单位应与相关单位研究。及时调整监测方案,并履行审批手续。监测方案有重大调整时应重新组织专家评审.第三十九条.在台风,暴雨等极端天气时,监测单位应加强监测,发现异常情况时 监测单位应加大监测频率并及时通知相关单位 第四十条 检测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程和设计文件要求的内容和数量对围护结构施工质量进行检测、出具检测报告.检测发现不满足设计、技术规程要求时、应及时向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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