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府规字、2016,7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苏州市人民政府。2016年9月9日.苏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 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 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苏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城市绿线 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本细则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第三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管理工作、第四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园林绿化等主管部门应当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规划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第五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下列区域内应划定城市绿地界线,一,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 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二.城市规划区内的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区。湿地。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等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湖泊,河道。山体等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第六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按照城市绿线管理的要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不同类型绿地的界线。地块绿地率控制性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第七条 城市绿线的审批,调整。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第八条,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 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第九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 居住区绿地 单位附属绿地 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应当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绿地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第十条,居住区和单位附属绿地应严格执行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 不得任意降低绿化用地指标 第十一条,各类工程建设要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 同步施工 同步验收.工程竣工后,应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验收、凡验收不合格或未按绿化规划和绿化标准建设绿地的 工程不得交付使用.第十二条,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擅自改作他用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 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予以严格控制,第十四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五条,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城乡规划。城市管理,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第十六条.违反规定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审批建设项目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城镇体系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外防护绿地 绿化隔离带等的绿线划定、监督和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第十八条、本细则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的,苏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细则,苏府 2003、16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