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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府规字.2016。7号各市,区人民政府 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苏州市人民政府,2016年9月9日.苏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苏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本细则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第三条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管理工作.第四条。市 县级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园林绿化等主管部门应当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规划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第五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下列区域内应划定城市绿地界线。一.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 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二,城市规划区内的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区 湿地。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等、三 城市规划区内的湖泊。河道,山体等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第六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按照城市绿线管理的要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不同类型绿地的界线.地块绿地率控制性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第七条、城市绿线的审批 调整。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第八条,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第九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 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 应当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绿地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第十条 居住区和单位附属绿地应严格执行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不得任意降低绿化用地指标,第十一条 各类工程建设要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 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工程竣工后.应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验收.凡验收不合格或未按绿化规划和绿化标准建设绿地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第十二条。城市绿线内的用地 不得擅自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予以严格控制.第十四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五条、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城乡规划.城市管理.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第十六条、违反规定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审批建设项目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 城镇体系规划所确定的 城市规划区外防护绿地。绿化隔离带等的绿线划定。监督和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第十八条.本细则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的、苏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细则、苏府,2003,16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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