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府规字、2016,7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 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苏州市人民政府、2016年9月9日。苏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 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 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 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结合苏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 本细则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第三条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园林绿化等主管部门应当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规划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第五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下列区域内应划定城市绿地界线。一,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 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二 城市规划区内的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区 湿地,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等,三,城市规划区内的湖泊,河道 山体等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第六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按照城市绿线管理的要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不同类型绿地的界线 地块绿地率控制性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第七条,城市绿线的审批,调整。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第八条,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第九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 风景林地等、应当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绿地设计规范 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第十条,居住区和单位附属绿地应严格执行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不得任意降低绿化用地指标。第十一条 各类工程建设要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 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工程竣工后。应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验收,凡验收不合格或未按绿化规划和绿化标准建设绿地的 工程不得交付使用、第十二条、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擅自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 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 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 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予以严格控制。第十四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五条,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城乡规划,城市管理。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按照法律 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第十六条,违反规定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审批建设项目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城镇体系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外防护绿地、绿化隔离带等的绿线划定、监督和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第十八条,本细则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的.苏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细则,苏府。2003 16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