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府规字.2016.7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 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 各直属单位.苏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苏州市人民政府。2016年9月9日。苏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 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苏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 本细则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 第三条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管理工作,第四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园林绿化等主管部门应当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规划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第五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下列区域内应划定城市绿地界线 一。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 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二,城市规划区内的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区 湿地。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等,三,城市规划区内的湖泊,河道.山体等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第六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按照城市绿线管理的要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不同类型绿地的界线,地块绿地率控制性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第七条,城市绿线的审批 调整、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第八条,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 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第九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 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应当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城市绿地设计规范 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第十条 居住区和单位附属绿地应严格执行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不得任意降低绿化用地指标.第十一条,各类工程建设要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同步验收,工程竣工后.应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验收、凡验收不合格或未按绿化规划和绿化标准建设绿地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第十二条.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擅自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予以严格控制 第十四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五条,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城乡规划 城市管理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按照法律 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第十六条,违反规定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审批建设项目的 对有关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城镇体系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外防护绿地,绿化隔离带等的绿线划定.监督和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第十八条、本细则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的,苏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细则。苏府、2003,16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