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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府规字 2016、7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苏州市人民政府,2016年9月9日.苏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苏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本细则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第三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管理工作.第四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园林绿化等主管部门应当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规划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 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第五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下列区域内应划定城市绿地界线,一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 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二,城市规划区内的古典园林 风景名胜区、湿地、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等。三.城市规划区内的湖泊。河道。山体等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第六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按照城市绿线管理的要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不同类型绿地的界线,地块绿地率控制性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第七条,城市绿线的审批,调整。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第八条,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第九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 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 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应当按照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绿地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第十条.居住区和单位附属绿地应严格执行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不得任意降低绿化用地指标、第十一条,各类工程建设要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工程竣工后,应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验收 凡验收不合格或未按绿化规划和绿化标准建设绿地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第十二条,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擅自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 设置垃圾堆场 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予以严格控制、第十四条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五条 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 由城乡规划,城市管理。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第十六条,违反规定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审批建设项目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 城镇体系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外防护绿地,绿化隔离带等的绿线划定,监督和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八条。本细则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的。苏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细则 苏府、2003,162号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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