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府规字,2016 7号各市 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请认真贯彻落实.苏州市人民政府,2016年9月9日 苏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 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 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 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苏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本细则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第三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管理工作。第四条,市 县级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园林绿化等主管部门应当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规划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 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第五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下列区域内应划定城市绿地界线。一,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二,城市规划区内的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区、湿地.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等.三,城市规划区内的湖泊,河道。山体等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第六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按照城市绿线管理的要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不同类型绿地的界线.地块绿地率控制性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第七条 城市绿线的审批。调整 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第八条,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第九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 单位附属绿地 道路绿地 风景林地等,应当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城市绿地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第十条,居住区和单位附属绿地应严格执行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不得任意降低绿化用地指标、第十一条,各类工程建设要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工程竣工后.应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验收 凡验收不合格或未按绿化规划和绿化标准建设绿地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第十二条。城市绿线内的用地 不得擅自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 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予以严格控制.第十四条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五条,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城乡规划 城市管理,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 按照法律。法规 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第十六条.违反规定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审批建设项目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城镇体系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外防护绿地,绿化隔离带等的绿线划定。监督和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八条,本细则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的、苏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细则。苏府,2003.16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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