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府规字 2016,7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苏州市人民政府,2016年9月9日.苏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苏州实际 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本细则所称城市 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第三条。市 县级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管理工作.第四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园林绿化等主管部门应当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规划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第五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下列区域内应划定城市绿地界线。一。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二。城市规划区内的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区 湿地.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等、三,城市规划区内的湖泊、河道。山体等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第六条 市 县级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按照城市绿线管理的要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不同类型绿地的界线,地块绿地率控制性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第七条,城市绿线的审批。调整。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第八条 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九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 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应当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绿地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第十条,居住区和单位附属绿地应严格执行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不得任意降低绿化用地指标.第十一条,各类工程建设要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工程竣工后,应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验收,凡验收不合格或未按绿化规划和绿化标准建设绿地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第十二条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 不得擅自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 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 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予以严格控制、第十四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城乡规划 城市管理.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依据各自的职责、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第十六条.违反规定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审批建设项目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城镇体系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外防护绿地.绿化隔离带等的绿线划定、监督和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第十八条、本细则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的 苏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细则,苏府、2003,16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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