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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府规字.2016,7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细则 已经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请认真贯彻落实 苏州市人民政府。2016年9月9日、苏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苏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本细则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第三条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园林绿化等主管部门应当密切合作 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规划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 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 第五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下列区域内应划定城市绿地界线,一,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二 城市规划区内的古典园林 风景名胜区、湿地,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等。三.城市规划区内的湖泊.河道,山体等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第六条。市 县级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按照城市绿线管理的要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不同类型绿地的界线,地块绿地率控制性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第七条,城市绿线的审批 调整 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第八条.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 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 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 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第九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 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应当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绿地设计规范 等标准 进行绿地建设,第十条。居住区和单位附属绿地应严格执行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 不得任意降低绿化用地指标 第十一条。各类工程建设要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工程竣工后,应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验收。凡验收不合格或未按绿化规划和绿化标准建设绿地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第十二条。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擅自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予以严格控制 第十四条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五条、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 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城乡规划。城市管理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 按照法律 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第十六条 违反规定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审批建设项目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 城镇体系规划所确定的 城市规划区外防护绿地、绿化隔离带等的绿线划定,监督和管理 参照本细则执行。第十八条,本细则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的,苏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细则.苏府,2003,16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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