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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府规字.2016 7号各市。区人民政府 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苏州市人民政府,2016年9月9日。苏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 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 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苏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本细则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第三条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管理工作、第四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园林绿化等主管部门应当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规划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 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第五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下列区域内应划定城市绿地界线、一.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 居住区绿地 单位附属绿地 道路绿地 风景林地等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区 湿地。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等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湖泊.河道,山体等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第六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按照城市绿线管理的要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不同类型绿地的界线.地块绿地率控制性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第七条.城市绿线的审批,调整、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第八条。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第九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应当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城市绿地设计规范.等标准 进行绿地建设,第十条、居住区和单位附属绿地应严格执行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不得任意降低绿化用地指标、第十一条,各类工程建设要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工程竣工后。应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验收,凡验收不合格或未按绿化规划和绿化标准建设绿地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第十二条。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擅自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予以严格控制、第十四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五条,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城乡规划,城市管理.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依据各自的职责,按照法律 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第十六条、违反规定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审批建设项目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城镇体系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外防护绿地、绿化隔离带等的绿线划定。监督和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第十八条,本细则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的 苏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细则,苏府,2003、16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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