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府规字,2016、7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苏州市人民政府.2016年9月9日、苏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 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结合苏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本细则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第三条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管理工作,第四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园林绿化等主管部门应当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规划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第五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下列区域内应划定城市绿地界线 一,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二。城市规划区内的古典园林 风景名胜区 湿地 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等,三、城市规划区内的湖泊、河道、山体等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第六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按照城市绿线管理的要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不同类型绿地的界线.地块绿地率控制性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第七条 城市绿线的审批。调整.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第八条。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 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第九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应当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绿地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第十条,居住区和单位附属绿地应严格执行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不得任意降低绿化用地指标、第十一条,各类工程建设要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工程竣工后,应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验收 凡验收不合格或未按绿化规划和绿化标准建设绿地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第十二条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擅自改作他用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 取土采石 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予以严格控制,第十四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五条,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 由城乡规划 城市管理.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第十六条、违反规定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审批建设项目的 对有关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城镇体系规划所确定的 城市规划区外防护绿地 绿化隔离带等的绿线划定。监督和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的。苏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细则,苏府。2003,162号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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