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府规字,2016.7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 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请认真贯彻落实,苏州市人民政府。2016年9月9日.苏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结合苏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本细则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第三条.市 县级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管理工作,第四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园林绿化等主管部门应当密切合作 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规划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 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 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第五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下列区域内应划定城市绿地界线.一,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古典园林 风景名胜区,湿地。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等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湖泊,河道.山体等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第六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按照城市绿线管理的要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不同类型绿地的界线,地块绿地率控制性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第七条.城市绿线的审批.调整 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第八条,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 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 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九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 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应当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绿地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第十条.居住区和单位附属绿地应严格执行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 不得任意降低绿化用地指标.第十一条.各类工程建设要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工程竣工后。应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验收。凡验收不合格或未按绿化规划和绿化标准建设绿地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第十二条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擅自改作他用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 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 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予以严格控制、第十四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五条.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城乡规划、城市管理,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依据各自的职责、按照法律.法规 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第十六条、违反规定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审批建设项目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城镇体系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外防护绿地,绿化隔离带等的绿线划定.监督和管理 参照本细则执行,第十八条、本细则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的 苏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细则 苏府。2003 16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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