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测量标志管理第五十一条。市 县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县设置的测量标志的审批迁建、定期检查.维护永久性测量标志。建立测量标志档案。发现测量标志损毁或者受到危害时 应当按规定修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永久性测量标志是指国家和省布设的各等级的三角点,基线点.导线点、军用控制点,重力点、天文点.水准点、GPS点的木质觇标.钢质觇标、标石标志和市,县人民政府所做的各等级的三角点、水准点.GPS点的木质觇标、钢质觇标和标石标志,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普查维护经费由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拨付。第五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测量标志的义务,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不得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占地,不得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区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第五十三条,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 确实无法避开 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效能的,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迁建审批手续。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测量标志拆建费用。申请迁建永久性测量标志,申请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一,书面申请.二,建设工程立项及规划批准文件 三 建设工程总平面图、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审批同意的申请单位承担迁建费用.第五十四条。标志所在地的乡,镇。国土资源所负责测量标志保护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测量标志保护的法律 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确定测量标志的管理单位或者人员,并对其保管责任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根据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办理测量标志委托保管手续.四,负责测量标志的日常检查、制止损毁测量标志的行为,并定期向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测量标志保护情况 第五十五条.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单位,应当对永久性测量标志设立明显标记。并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专人负责保管,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必须持有测绘工作证件.遵守测绘操作规程,并保证测量标志完好无损。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应当按规定交纳测绘基础设施使用费、并专项用于测绘基础设施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