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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基础测绘第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将基础测绘和测绘基础设施维护的费用纳入财政预算。第八条、市.县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市、县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及时对基础测绘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市,县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有关部门基础测绘项目需求编制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下列基础测绘项目由市.县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一.本行政区域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建立及复测,二 属于市。县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分管的1 500,1、1000、1,2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图的测制和相应尺度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三、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航空和遥感测绘.四 本行政区域的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立和完善,五。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 第十一条,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定期更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市 县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分管范围的基本比例尺地形图的更新周期不超过五年.市。县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布设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复测改造周期不超过五年,第十二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项目测绘项目 在批准立项前应当征求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避免重复测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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