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测绘任务备案登记第三十六条、测绘单位在实施测绘项目前 应当告知测绘项目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测绘项目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测绘项目进行备案登记。并为测绘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测绘单位持下列证件和材料到市 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测绘任务备案登记,一、单位介绍信.二,测绘资质证书,收费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副本.三,合同书或测绘任务书。四 测绘技术设计书。五,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测绘技术设计书应当由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核准.第三十七条.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测绘项目的备案登记。并通知项目所在地的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一,采用地方独立系统的国家四等以上.包括四等、GPS测量、三角 导线和水准测量、二,等于或者大于10平方公里的1.500、1 1000。1,2000比例尺地图的测制,含地形图.地籍图。房产图.海图,小于50平方公里的1 5000,1,10000比例尺地形图的测制。三。等于或者大于100公里的线路测量.四,矿山。井下测量、海域测量。五.跨县,区,行政区域的测绘项目。六,市级行政区域界线测绘,七.基于1、500、1 1000。1,2000及更大比例尺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八,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测绘项目 第三十八条.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测绘项目的备案登记.一、国家四等以下控制测量、二、小于10平方公里的1、500,1,1000.1、2000比例尺地图的测制,含地形图。地籍图,房产图,海图等,三,小于100公里的线路测量,四。县级以下行政区域界线测量,五,设区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测绘项目,在本市城市区范围内的测绘项目。一律到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