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测绘任务备案登记第三十六条。测绘单位在实施测绘项目前.应当告知测绘项目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测绘项目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测绘项目进行备案登记,并为测绘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测绘单位持下列证件和材料到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测绘任务备案登记。一 单位介绍信。二、测绘资质证书,收费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副本,三 合同书或测绘任务书。四,测绘技术设计书,五。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测绘技术设计书应当由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核准,第三十七条、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测绘项目的备案登记。并通知项目所在地的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一。采用地方独立系统的国家四等以上 包括四等 GPS测量。三角、导线和水准测量、二,等于或者大于10平方公里的1、500.1,1000,1。2000比例尺地图的测制。含地形图,地籍图,房产图,海图,小于50平方公里的1.5000、1。10000比例尺地形图的测制 三,等于或者大于100公里的线路测量.四,矿山.井下测量,海域测量,五,跨县,区,行政区域的测绘项目.六.市级行政区域界线测绘 七.基于1 500.1。1000,1.2000及更大比例尺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八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测绘项目,第三十八条,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测绘项目的备案登记,一 国家四等以下控制测量 二、小于10平方公里的1、500,1,1000,1,2000比例尺地图的测制 含地形图 地籍图,房产图、海图等。三,小于100公里的线路测量.四。县级以下行政区域界线测量。五,设区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测绘项目。在本市城市区范围内的测绘项目。一律到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