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测绘任务备案登记第三十六条,测绘单位在实施测绘项目前.应当告知测绘项目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测绘项目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测绘项目进行备案登记.并为测绘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测绘单位持下列证件和材料到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测绘任务备案登记 一,单位介绍信,二.测绘资质证书,收费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副本,三,合同书或测绘任务书,四 测绘技术设计书。五,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测绘技术设计书应当由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核准,第三十七条,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测绘项目的备案登记,并通知项目所在地的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一,采用地方独立系统的国家四等以上 包括四等,GPS测量、三角、导线和水准测量.二.等于或者大于10平方公里的1、500.1.1000。1。2000比例尺地图的测制。含地形图,地籍图 房产图,海图,小于50平方公里的1 5000、1,10000比例尺地形图的测制。三.等于或者大于100公里的线路测量 四、矿山、井下测量,海域测量。五、跨县,区 行政区域的测绘项目、六。市级行政区域界线测绘,七.基于1、500、1,1000.1,2000及更大比例尺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八.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测绘项目 第三十八条、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测绘项目的备案登记 一。国家四等以下控制测量、二、小于10平方公里的1 500,1.1000、1。2000比例尺地图的测制。含地形图 地籍图、房产图、海图等 三.小于100公里的线路测量,四,县级以下行政区域界线测量,五 设区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测绘项目。在本市城市区范围内的测绘项目、一律到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