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测绘任务备案登记第三十六条 测绘单位在实施测绘项目前、应当告知测绘项目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测绘项目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测绘项目进行备案登记,并为测绘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测绘单位持下列证件和材料到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测绘任务备案登记、一,单位介绍信,二 测绘资质证书 收费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副本,三,合同书或测绘任务书、四,测绘技术设计书、五.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测绘技术设计书应当由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核准.第三十七条。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测绘项目的备案登记。并通知项目所在地的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一 采用地方独立系统的国家四等以上、包括四等.GPS测量。三角。导线和水准测量,二。等于或者大于10平方公里的1.500,1,1000、1,2000比例尺地图的测制、含地形图。地籍图.房产图。海图。小于50平方公里的1,5000,1.10000比例尺地形图的测制。三 等于或者大于100公里的线路测量、四,矿山。井下测量 海域测量 五.跨县,区 行政区域的测绘项目。六,市级行政区域界线测绘、七、基于1,500。1。1000 1,2000及更大比例尺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八,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测绘项目。第三十八条,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测绘项目的备案登记,一,国家四等以下控制测量.二.小于10平方公里的1.500 1 1000。1,2000比例尺地图的测制。含地形图、地籍图.房产图 海图等 三,小于100公里的线路测量 四。县级以下行政区域界线测量.五.设区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测绘项目.在本市城市区范围内的测绘项目.一律到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