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测绘任务备案登记第三十六条 测绘单位在实施测绘项目前。应当告知测绘项目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测绘项目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测绘项目进行备案登记。并为测绘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 测绘单位持下列证件和材料到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测绘任务备案登记。一、单位介绍信 二,测绘资质证书.收费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副本 三,合同书或测绘任务书。四,测绘技术设计书、五.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测绘技术设计书应当由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核准,第三十七条,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测绘项目的备案登记,并通知项目所在地的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一,采用地方独立系统的国家四等以上、包括四等 GPS测量、三角,导线和水准测量、二,等于或者大于10平方公里的1 500 1 1000,1。2000比例尺地图的测制,含地形图.地籍图、房产图,海图.小于50平方公里的1、5000,1 10000比例尺地形图的测制.三.等于或者大于100公里的线路测量。四.矿山.井下测量。海域测量,五、跨县。区.行政区域的测绘项目,六,市级行政区域界线测绘.七,基于1,500.1,1000、1,2000及更大比例尺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地理信息系统工程 八、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测绘项目,第三十八条、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测绘项目的备案登记,一,国家四等以下控制测量 二,小于10平方公里的1,500 1。1000、1,2000比例尺地图的测制,含地形图,地籍图。房产图.海图等.三。小于100公里的线路测量。四 县级以下行政区域界线测量.五,设区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测绘项目、在本市城市区范围内的测绘项目。一律到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