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测绘任务备案登记第三十六条.测绘单位在实施测绘项目前,应当告知测绘项目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测绘项目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测绘项目进行备案登记 并为测绘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测绘单位持下列证件和材料到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测绘任务备案登记。一.单位介绍信,二.测绘资质证书,收费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副本、三,合同书或测绘任务书,四,测绘技术设计书、五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测绘技术设计书应当由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核准 第三十七条、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测绘项目的备案登记。并通知项目所在地的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一、采用地方独立系统的国家四等以上.包括四等,GPS测量。三角、导线和水准测量,二.等于或者大于10平方公里的1,500、1.1000。1 2000比例尺地图的测制.含地形图。地籍图.房产图 海图。小于50平方公里的1,5000、1 10000比例尺地形图的测制.三。等于或者大于100公里的线路测量 四 矿山、井下测量、海域测量,五.跨县,区.行政区域的测绘项目,六 市级行政区域界线测绘。七。基于1.500,1.1000、1,2000及更大比例尺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八,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测绘项目。第三十八条、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测绘项目的备案登记。一 国家四等以下控制测量.二.小于10平方公里的1,500,1。1000,1.2000比例尺地图的测制 含地形图,地籍图.房产图,海图等、三.小于100公里的线路测量,四,县级以下行政区域界线测量.五,设区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测绘项目,在本市城市区范围内的测绘项目,一律到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