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各种专业测绘第十三条,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按照国务院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全省地籍测绘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地籍测绘规划.市、县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地籍测绘规划,组织管理地籍测绘.第十五条,市 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山测量和海域测量的指导监督 矿山测量是指矿山建设时期和生产时期的全部测量工作,主要包括,一、进行矿区地形控制测量和测绘大比例尺地形图,二,进行矿区地面与井下各种工程和施工验收测量 以及矿井建设时期的全部测量工作。三 测绘各种采掘工程图和各种矿山专用图.四,进行岩层和地表移动的观测与研究.为留设保护矿柱和水体下、建筑物下、铁路和主要公路下的开采。提供资料、海域测量是指海域使用测量和沿海滩涂测绘。第十六条 从事矿山和海域测量应当使用国家统一的测绘系统,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应依法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 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七条、测绘单位从事矿山和海域测量 应当依据国家.工程测量规范、和实际需要.结合专业测量规范编制技术设计书.进行测量工作,要加强内,外业检查工作,确保数据、图件准确无误.项目完成后,做好资料整理和技术报告书的编写工作。第十八条.城市建设领域的工程测量活动,与房屋产权,产籍相关的房屋面积的测量.应当执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测量技术规范、水利 能源 交通,通信,资源开发和其他领域的工程测量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的工程测量技术规范进行.第十九条 建立地理信息系统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