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测绘成果管理第三十九条,市,县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测绘单位在本行政区域内测制的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对有关部门和单位测制的测绘成果,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验收。评定精度 出具验收意见.加盖测绘成果合格专用章后方能提供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未经验收的测绘成果 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查验测绘成果验收情况.第四十条。测绘项目完成后.测绘项目的出资人或者测绘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市。县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属于基础测绘项目,由测绘单位汇交测绘成果副本 属于国家投资的非基础测绘项目。由测绘单位汇交测绘成果目录、其他非基础测绘项目。由测绘项目的出资人汇交测绘成果目录.第四十一条、在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规划区范围内测制的各种比例尺地形图和相当于三级导线级别以上的各等级平面控制点和四等精度及以上水准点应当向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第四十二条。市、县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汇交的测绘成果后,应当出具测绘成果汇交凭证。及时将测绘成果移送保管单位,并定期编制测绘成果目录 向社会公布.第四十三条 基础测绘成果由市.县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提供。其它任何单位不得对外提供,国家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由测绘成果所有权人向社会提供。未经测绘成果所有权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复制.转让或者转借测绘成果。确需复制保密测绘成果的,应当按照原密级管理。第四十四条、基础测绘成果和国家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用于党政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应当无偿提供.前款规定之外的、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测绘成果使用的具体办法按国家规定执行.第四十五条.测绘成果的保密管理按国家测绘局,国家保密局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