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招牌设施技术规定.第59条。招牌设施的设置、原则上应实行一店一牌、一单位一牌,招牌设置规范合理,规格与所附着的建筑物大小比例适当,与相邻招牌的高度,形式,造型。规格等协调 第60条,依附于一层门楣的招牌设施.其下端不得低于骑楼或悬挑架空部分底沿且其下端与地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3 0米.上端不应高于二层窗户下沿,其总高度不宜大于2米、且其外沿突出墙体的距离不宜超过0。3米,图,4。8。第61条。依附于挑檐或雨篷的招牌设施,其下端不得低于挑檐或雨篷的下沿。且其下端与地面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3,5米,上端突出挑檐或雨篷高度不得大于1、5米.其总高度不宜大于2米,且其外沿不得凸出挑檐或雨篷外沿、图。4。9。第62条、依附于檐下的招牌设施、其下端与地面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2 2米,且其外沿突出墙体的距离不宜超过0、5米.总高度不宜大于2米,图。4 10,第63条,同一建筑物或同一场所的招牌设施的宽度应以建筑开间为单元.对重点路段和特色路段的招牌设施宜统一设计和制作.图.4、11。第64条。招牌设施应采用夜景照明方式的透空霓虹灯字体或灯箱字体,鼓励采用新材料,新形式,不宜采用平面喷绘形式,第65条,在楼顶上设置的招牌设施,不得突出建筑物外墙面、宽度不得超出侧墙面.并须平行于建筑物外墙。招牌设施.依附于门楣.有骑楼时、招牌设施、依附于门楣.无骑楼时、招牌设施,依附于挑檐或雨棚,图。4、8图,4.9招牌设施.依附于檐下 有骑楼时,招牌设施,依附于檐下,无骑楼时、同一建筑物的招牌设施的规格,形式.位置统一,高度一致 广告牌宽度以建筑开间为单元,图。4,10图。4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