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通用技术规定,3.1 禁止范围 第14条 禁止设置影响交通安全的户外广告招牌设施。具体包括、1、干扰、占用或与交通标志 交通信号灯、交通执勤岗位设施和公共标识设施混设的 2。跨越道路或延伸至机动车道 非机动车道上方设置的,3,在立交桥,铁路桥等桥上和车行遂道内设置的,4。利用城市桥梁,高架道路本体、包括桥墩.桥身 桥荫绿化带等,车行隧道 人行天桥设置的、5、隧道口上方,边坡,坡脚护坡上、以及其安全设施上设置 6、在大量人流或车流集散的公共设施出入口两侧各5米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的、7,建成区外的公路两侧交通标志前后100米范围内.8、在其它可能影响交通安全,驾驶者视线和公路安全的区域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第15条。禁止设置影响市政设施正常使用的户外广告招牌设施.具体包括 1,附设在公交候车亭。公交站牌,电话亭设计预留广告位以外的、轨道交通标志。路名牌等设施上以及设施5米范围内设置落地式户外广告 2。户外广告设置于地下管线,电力架空线安全保护范围内的 3.在电力。电讯杆。人行道隔离栏.高架道路护栏,道路分隔带护栏和河涌护栏上设置的,4.妨碍无障碍设施使用的.5,依附于绿化树木设置的,第16条,禁止设置影响消防设施正常使用或影响消防疏散安全的户外广告招牌设施.具体包括.1,消防通道范围,净宽度不应小于 4。米。净高不少于4。5米.内的。2,消防车道与高层建筑之间的、3、消火栓等灭火设施5米范围内的。第17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不含招牌设施、具体包括、1、政府机关 学校,军事机关 宗教建筑。纪念性建筑。优秀近现代建筑、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围建筑控制地带.历史文化街区紫线范围,2,公园绿地,基本农田保护区,军事禁区及一级水源保护区范围.3.江。河堤防险工,险段。山体斜坡和其它特殊用地单位的控制地带、4。河,湖、水库的水面区域 5.区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第18条.禁止设置以下情形的户外广告招牌设施.具体包括,1.利用违章建筑.危房及其它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和设施的,2、利用临街建筑物的窗户,阳台 墙面悬挂或张贴的、3。利用招牌设施变相发布商业广告的。4 利用围墙、建设工地围墙除外,的、5。横跨马路的临时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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