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基本要求 第19条、户外广告招牌设施的设置应当美化城市景观.与建筑形式相一致。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与所处地段氛围相统一。第20条、户外广告招牌设施不得妨碍公共安全、市容市貌和交通秩序.第21条.户外广告招牌设施设计图案和颜色应与道路交通标志有明显区别 不得混淆和干扰道路交通标志的使用 第22条、户外广告招牌设施不得妨碍建筑物,相邻建筑物或其它相邻设施的日常使用和安全需求 如日照,采光,通风.视线。交通通行.消防通道使用等 第23条。户外广告招牌设施在建设,整修.更新或者拆除期间.必须设置警示标志.以保障安全,第24条,户外广告招牌设施应该符合抗风.电气,防雷 设计,构造,材料,施工等相关安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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