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街道公共设施广告设施、第48条 依附于围墙的广告设施 鼓励利用施工工地的围墙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广告设施的内容应采用公益广告和自我宣传广告两种形式.施工工程竣工后应立即拆除广告设施.不允许在围墙的透空部分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在实体围墙墙面上的户外广告设施,广告设施,包括牌面及支架、总高度不应大于4米、且高度不得超出围墙高度。宽度应小于围墙柱墩之间的实墙面、围墙顶严禁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第49条,依附于公交候车亭、电话亭的广告设施,仅在公交候车亭、电话亭设计预留广告位置的前提下,允许结合所依附的公共设施的造型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不得影响本体功能的正常使用,公交站牌.路名牌 消火栓.出租车停靠点招牌等设施,5米范围之内不得设置其它独立户外广告设施、第50条,禁止在公共广告栏以外的建.构,筑物.树木.线杆等公共设施上张贴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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