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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监督与检查第四十七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区,县人民政府在任期内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城市规划的执行的情况.第四十八条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对城市规划的实施协助进行管理。发现违法建设活动,应当予以制止 并及时告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第四十九条公民有权监督城市规划的实施,有权检举,揭发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查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检举揭发人进行打击报复、第五十条城市规划管理人员有权凭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检查证。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检查、制止违法建设行为.被检查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检查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 第五十一条,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必须悬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执照.以便接受检查监督 第五十二条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项目以及其他重要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须报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验收,并于竣工验收之日起六个月内、将有关竣工资料报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档案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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