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建筑规划管理第二十九条在城市规划区内修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市区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郊区,县除重要的建设项目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外 其他建设项目由郊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越权审批,第三十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须按照下列程序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经批准的建设计划书.土地使用证和地形图以及其他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工程核位申请,二。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根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设计要求和设计范围图委托设计,设计后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设计文件和图纸。大型和重要公共建筑需作两个以上方案并提供设计模型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划定红线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按照规定缴纳规划管理费。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施工图纸,经现场定位放线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凭证办理施工手续。对城市主干道.次干道 主要连通道两侧的房屋门面进行改建。装修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筑设计图纸,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乡。镇,村修建建筑物 构筑物或者个人建住宅的.须持区、县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的文件.按照第一款的规定办理手续。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动工兴建 逾期不动工的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第三十二条市规划区内新建 改建房屋。其具体建筑面积密度。建筑间距.沿道路建筑高度和沿道路建筑后退距离等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另行颁布。第三十三条建筑工程设计涉及文物保护.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卫生防疫、绿化、国防 人防。消防,抗震。防洪。排水,河港,铁路。航空,邮电,道路。交通,工程管线、地下工程,测量标志等 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第三十四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城镇居民或者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不得违反城市规划.不得占用消防通道,阻碍交通,影响毗邻房屋的原有通风采光条件,影响市容观瞻和环境卫生.第三十五条,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筑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不得转让.出租,临时建筑使用期不得超过两年。使用期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无条件拆除。确需延期使用的。必须重新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第三十六条大型公共建筑必须在建筑基地内设置相应容量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库。临主干道、主要连通道的大型公共建筑在特定情况下、留足消防通道后,可以有效利用其后空间、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和其他重要地带的城市雕塑的布点及其环境设计,应当报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三十七条城市建设工程的勘测,设计,由经本市勘测,设计主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单位、按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筑红线图和城市规划要求进行。禁止无证或者越级勘测,设计,外商投资建设工程的勘测。设计 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第三十八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图纸进行建设 确需变更建筑使用性质,面积 高度 结构和总平面的、必须经原审批部门审核同意.第三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承接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工程 第四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市.郊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占用规划道路用地修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