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城市市政、公用和其他工程设施规划管理第四十一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铁路站线、道路广场.桥梁隧洞,人防坑道,港埠码头。含江河水域,滩地.堤防驳岸。公交场站,给水.排水 燃气 热力 输油管道和电力、电信 电车馈 触 线路以及微波通道。无线电台站 环境卫生 园林绿化等工程设施的 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手续,市政。公用和其他工程设施的设计。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第四十二条。城市市政.公用和其他工程设施的定位放线,验线,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进行。第四十三条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工程必须按照综合协调 配套建设的原则和先地下后地上的顺序进行。城市建设计划管理部门在安排城市道路。桥梁,隧洞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时。应当通知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等主管部门。安排投资计划、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同步建设。第四十四条,经批准划定的工程设施红线,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因特殊情况暂时不能按照规划修建需在局部地段临时修建的,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四十五条道路按规划建成后.一般不得再开挖敷设管线.因特殊情况确需开挖施工的、按照、武汉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第四十六条城市市政 公用和其他工程设施的建设,不得擅自填占湖泊和排水沟渠,涵管.不得污染城市居民生活用水水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