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实现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 适应城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合理地制定和保证实施城市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制定和实施本市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本市城市规划区分为市规划区和建制镇规划区 市规划区包括市区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遗址及重要交通设施,基础设施和其他建设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建制镇规划区包括镇区,近郊区以及本镇行政区域内其他应当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第三条城市建设应当按照严格控制市区规模 合理发展小城镇的方针,逐步形成本市市区。重要城镇和其他小城镇协调发展的市域城镇体系,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城市规划区内实行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第五条本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统一管理.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是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市规划管理,市区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郊区 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