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适应城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合理地制定和保证实施城市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本市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和本办法 本市城市规划区分为市规划区和建制镇规划区,市规划区包括市区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遗址及重要交通设施,基础设施和其他建设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建制镇规划区包括镇区。近郊区以及本镇行政区域内其他应当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第三条城市建设应当按照严格控制市区规模、合理发展小城镇的方针、逐步形成本市市区。重要城镇和其他小城镇协调发展的市域城镇体系。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城市规划区内实行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第五条本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统一管理,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是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全市的城市规划管理 市区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按照规定权限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郊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按照规定权限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