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实现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适应城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合理地制定和保证实施城市规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制定和实施本市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本市城市规划区分为市规划区和建制镇规划区。市规划区包括市区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遗址及重要交通设施,基础设施和其他建设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建制镇规划区包括镇区 近郊区以及本镇行政区域内其他应当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第三条城市建设应当按照严格控制市区规模,合理发展小城镇的方针 逐步形成本市市区。重要城镇和其他小城镇协调发展的市域城镇体系 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城市规划区内实行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第五条本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统一管理.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是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市规划管理。市区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郊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按照规定权限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 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